公司法中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问题研究
时间:2017-03-05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私法自治作为私法关系成立的基本原则,无可非议的成为现代民商法理论最为核心的基础,其在公司法主要通过公司自治所体现和彰显。国家在私法关系产生到终结的一系列活动中至始未曾旁观,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其设置必要的框架,使其在框架内进行自由活动。我国由于受到长期封建社会统治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始终缺少公司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因此在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大背景下,我国1994 年出台的《公司法》无可避免的被国家强制所把持,致使公司法属于私法的基本自治属性被掩埋。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立法理念不断更新,《公司法》也随之不断的做出调整,2014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其高度自治的立法理念,彰显了尊重自由、鼓励竞争的态度,也使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再度成为理论界热议的话题。新《公司法》虽然总体比较完善,但依旧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对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处理上也非尽善尽美,因此明确公司法中公司自治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国家强制具有怎样的局限性以及思考如何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必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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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公司法不仅仅只是用来规范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也需要具有成长的特质,逐步引领经济与社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作为一种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如何达到微妙的平衡,则是公司法永恒的探求,也是衡量一国公司法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剖析现行公司法的核心价值观,通过对域外法和不同观点下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二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时,对新旧公司法中关于强制干预自治的条文进行全面归纳与对比分析,并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提出完善调节二者关系的设想,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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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中公司自治概述
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资源配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公司自治作为一个引发学术界的广泛热议的流行名词,从出现之初就存有争议,本章拟通过从私法自治论和公司契约论两个公司自治的理论渊源的介绍为介入点,引申出公司自治的含义,并对其存在价值和局限性进行剖析。
2.1 公司自治的理论渊源
公司自治按照不同的理论,具有不同的解说,但私法自治论和公司契约论这两个理论最具影响力与说服力,揭示了公司自治的本质属性。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私的自治”、“法律行为的自由”,强调平等、自由,是公司自治的重要理论渊源之一。私法自治是被认为是市场环境下的基础原则,是近代民法的所倡导与宣扬的最为主要的精神追求,符合市场竞争中追求价值利益的理念。私法自治,是指“在民事生活领域,要获得权利、承担义务,进行一切民事行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此即私法自治??”。① 这个概念被理论界认为是市民法领域的特有理念,为欧陆法系国家用来规制私权利的基础性规定。其最早的经济理论基础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强调赋予个人意志自由,促使个人自由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理性的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和最有利于获利的交易,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公司具有很强的合伙特征,当事人有权依照自我意志,不受干涉,自由、自主的做出选择。公司依法设立,不需要经过世俗意义上的君主批准,完全是私法自治在经济运行中的产物。“有学者主张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②私法自治更加看重主体行为人,在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基础上,从有利于自身角度出发,能够独立行为而不受干涉,能够体现自我价值,着重私有,注重契约,尊敬权利。在某种程度反映法学思想理论上的私有财产制度,而私法自治在民法领域内往往等同意思自治。“每个人的一切生活悉由国家安排,个人不能自为行为,悉由国家计划支配。国家的规制手段,常会造成缓慢、昂贵、极低效率的资源分配及利用。极端的国家分配经济制度,也有损于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③ 意思自治认为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是一个理性的个人,理性的参与者和理性的交易主体,能够自主的进行市场上的自由交易,并在交易中依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 正确的判断和决定,让自身可以在最低成本下产生最大收益,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间接的促使社会整体利益达到最理想的状态。意思自治代表着弘扬自由的天性,在自我觉醒、自我制定、自我实施、自我完善的基础上,鼓励创造,调动公司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体现的是允许鼓励,而不是义务限制。它基于公司一个平等的机会可以自由选择与决策,是推动经济良性循环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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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自治的含义
公司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私法自治的必然产物,有学说认为公司自治起源于古罗马,也有学说认为起源于中世纪。无论起源于哪一时期、哪一阶段,“公司自治”的提法在当下公司法学理论研究中已然为中西方学者所高频使用,但对于什么是公司自治,公司自治的含义是什么,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严谨的、明确的界定。公司自治可以说是公司制度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但由于受各国或地区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的限制,在公司理论研究中,对其在认知上的差异也存在诸多分歧。就公司自治的含义而言,传统立法与中西方的研究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企业自治和股东自治共同组成传统意义中的公司自治。企业自治是指企业以自己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意思自治的自由,具体体现为在对外活动中,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经济人格,可以平等的参与市场活动,如企业的参与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并可进行一系列的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且自己独立承担责任,他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股东自治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的自由,认为公司享有的自治权利实际上等同于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解散公司、经营公司、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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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中国家强制概述 ........... 13
3.1 国家强制的理论基础 ..... 13
3.2 国家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 14
3.2.1 国家强制的概念 ............ 14
3.2.2 国家强制的特征 ............ 15
3.3 国家强制的局限性 ....... 15
3.3.1 政治因素可能影响目的的正当性 ........ 16
3.3.2 解决问题有限不具有全面性 ............ 16
3.3.3 主体无法自始保持中立性 .............. 17
第四章 国家强制干预公司自治域外法考察 ........... 18
4.1 英美法系国家 ........... 18
4.1.1 英国 ............ 18
4.1.2 美国 ............ 19
4.2 大陆法系国家 ........... 20
4.3 前苏联“国家主义”干预模式 ....... 21
第五章 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 ............. 23
5.1 不同观点下的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 ............. 23
5.2 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内在一致性 ............. 24
5.3 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冲突 ..... 25
第六章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的表现及调整设想
6.1 新《公司法》更加彰显公司自治精神
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我国的国有经济体制亟需进行改革,于是在 1993 年 12 月,经多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首部公司法的诞生。尽管此部公司法存有明显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行政色彩浓郁,公司自治精神微弱,但依旧标志着我国商事法律的逐步完善,对调整公司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市场结构和公司规模日新月异的变化,为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公司法先后经历四次修正,每一次的修正都是对增强公司自治能动性的进一步加强。2013 年 12 月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届第六次会议通过,自 2014 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则充分体现尊重自由,鼓励竞争、保护投资、给予公司更广阔的公司自治空间。 新《公司法》减少了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强调了任意性,降低了公司设立限制,其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弘扬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缴制是指公司在注册时,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金的金额与该公司银行验资账户上的资金金额必须与其完全对应。实缴制导致企业的部分资金只能呆在银行账户中,不能进行周转流通,在某种意义上压制了企业的投资活动和创业热情,降低了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运营效率。认缴制是指公司在注册时,公司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只需要在营业执照上登记本公司所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认缴登记制极大限度的降低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的限定,简化公司的登记手续,不占用企业资金,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极大方便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在降低了企业成本同时,也推动着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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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作为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属于公司法必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怎样让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能够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是公司法永恒的探求,也是衡量一国公司法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通过对公司自治的探析,目的是为了彰显私法自治精神。国家强制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引申出公司自治是有限的自治,国家强制是有度的强制,二者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阶层,而公司法则是相互博弈的媒介。 公司自治代表着股东和公司的双重利益需求,着重强调效率和自由;国家强制代表着公众利益,追求秩序和正义,看似相互排斥,实则互相包容。没有国家强制,公司自治就会在经济活动中盲目逐利,最终物极必反,导致市场失灵这种不可估量的灾难性后果,没有公司自治,市场就没有活力与朝气。因此,无论是公司自治还是国家强制,都是公司法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营的多年考量,确立了公司自治的基本精神,并且在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对一些必须要进行强制的问题,进行介入,确保了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可以说比较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所以在坚持立法上的中立性,司法上的清除不恰当强制性规范,执法上审慎提出国家强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积累实践,总结经验,才能更好的丰富公司法的内在,拓展公司法的外延,使我国的公司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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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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