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
时间:2017-02-26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国家经济的复苏和腾飞,民众的收入也不断提高,个人的物质财富日渐增多。面对日益累积起来的物质财富很多人一生都享用不尽,这就面临着去世后遗产处置的问题。很多人会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由于遗嘱继承是死因行为,遗嘱人去世后就无法再亲自去处理自己的财产,这就需要有人能替其履行遗嘱,就涉及遗嘱履行问题,履行遗嘱之人称其叫“遗嘱执行人”(下文简称“执行者”)。遗嘱执行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渊源,距今已很久远,各国有关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规则大致都较为完备,内容的丰富和全面使得该项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从而在实践中愈加成熟完备。在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区的法律渊源存在差异,虽然在遗嘱执行人制度上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内容都较为充实完善。在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充分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们国家虽然也确立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但由于历史局限等原因,使其在立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得该项制度在我国《继承法》里犹如一纸空文而沉睡多年。现如今,面对财富流转的需要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遗产纠纷案件,我们有理由对该项制度开展研究,使其补充和完善,从而让遗嘱人的遗愿能够真正实现,更好地重视及保障立遗嘱者之意思自治;使该项制度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为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继承观念的转变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化解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遗产纠纷,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使其发挥一项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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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就著作方面,我国目前特意探讨该项制度的著作数量还处于空白期,对于该项制度理论探究大部分记载于继承法有关的著作里。例如,张平华、刘耀东编著的《继承法原理》一书,作者将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理论成果编写在第三章遗嘱部分中第九节,主要介绍了执行者的产生、地位,但是对于执行者的任职与拒绝、权利与义务、职务的终止等内容并没有做介绍。著名学者史尚宽编著的《继承法论》中,在第四章遗嘱的第八节遗嘱之执行中,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及遗嘱执行的程序等有关内容作了介绍。作者提出了遗嘱提示与开视制度,对执行人产生、资格、职责、终了等做了相关介绍。此外,研究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著作还有:吴国平编写的《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立法研究》、陈苇主编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北京岳成律所事务所编写的《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第二版)》、夏吟兰教授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等。在期刊论文方面,学者着重就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某一角度或者某几个角度来进行探究讨论,而关于该制度系统全面的阐述尚不存在。例如,魏小军的《我国四法域遗嘱执行制度比较研究》,该论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区域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了对比和评价,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健全提供了参考和启示。再如,刘金东的《建立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初探》中,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法律地位、任职和拒绝几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究。此外,关于该制度的期刊和学术论文还有:曹贤余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之探析》、吴国平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完善探析》、《比较与借鉴:海峡两岸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探究》、赵立新的《从比较法的视角看中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构建》、王改萍的《关于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等。通过对研究现状的考察整理能够发现,有关此项制度的研究资料并不丰富,内容也不够全面系统,只是停留在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简单介绍对比上,并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详细应用进行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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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遗嘱执行人制度概述
第一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缘起与继受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1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要想深刻的理解一种规矩或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准则或道德准则,就必须尽可能地去揭示出它的最初起源”。2对于一个制度起源的考察,不是“无所谓”的目的,而是在探讨其起源的同时进一步了解该制度的本质,体会其真正产生的动因以及核心价值之所在,方可古为今用。早在古罗马拜占庭帝国时期,就提出了遗赠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古罗马社会中,女性、外国人、战俘、异教徒等没有资格作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但是,在当时人们都希望在自己死后,能够由自己的妻子、女儿或者其他没有资格接受遗赠的人来继承自己的遗产。为了实现这个愿望,聪明的古罗马人采取了一种迂回的策略,即被继承人先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律上有资格承受其遗产的男性,同时与该人达成协议,由该人将遗赠的财产转交给原本遗嘱人想给的财产归属主体。从某种意义来说,这跟该项制度存在一定相似性。真正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追溯到日耳曼法。从法兰克时代开始一直到中世纪,谁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谁就会取得排他的财产支配权,这种排他性是排除继承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尽而财产的所有者在死后有权利委托他人,对其死后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和管理,这种委托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就是中介受托人制度。在当时的日耳曼,教会鼓励人们在死后把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赠与教会,以使人们在死后灵魂能够得到救济。但是赠与是死因行为,并且是双方法律行为,为了在自己死后能够将财产赠与教会,人们会委托一个中介人来完成自己的愿望。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法律相继承认处分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中介受托人制度在生活中逐渐失去了他的应用价值,遗嘱执行人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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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的该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全面,制度的开发仍然比较简单并且流于形式,所以对于其内涵更是缺乏准确定义。虽然立法上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尚缺乏准确的界定,可是在理论研究上不乏对其概念的探讨。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从不一样的视角考虑,做出对此概念的独特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立遗嘱者生前指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4有的学者认为,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继承及遗赠中有权按照遗嘱人意志实现其遗嘱内容的特定的人。5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遗嘱执行人,是指基于遗嘱人或者法院的指定,有权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管理和分配遗产、处理有关遗嘱事务之人。1从当今世界范围的立法状况来看,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由于对遗嘱执行人在立法规定以及权利来源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因而对概念所下定义也有所区别。在综合比较分析以上各家之言的基础上,从遗嘱执行人产生的方式、法律资格、权利和义务的来源以及法律地位等角度综合考虑,对遗嘱执行人给出了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所谓遗嘱执行人,指依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遗嘱继承及遗赠中按照遗嘱人所立遗嘱和法律规定独立的对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进行管理、分配以及处理有关遗嘱所涉诉讼等事务,实现遗嘱内容的适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遗嘱执行人制度,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其法律规则与行为准则要求遗嘱执行人在活动中必须遵守。通过以上对遗嘱执行人概念的界定,使我们对遗嘱执行人的理解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遗嘱执行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在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有一个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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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考察....15
第一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重要性..........15
第二节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16
第三节 其他国家及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考察............16
第四节 域外国家及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对我国的启示.....24
第四章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26
第一节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必要性分析.......26
第二节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27
一、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27
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27
三、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28
四、遗嘱执行人的任职与拒绝.........29
五、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30
六、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止....31
第三节 与遗嘱信托制度的衔接.....31
第四章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
在第三章节,笔者列举了两大法系中部分国家及地区有关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理论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梳理。期待通过一些较为完善的立法成果,在联系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针对未来发展之需要,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设想,以期为我国《继承法》修订和民法典编纂提供一些借鉴。本章笔者先分析了在我国完善该项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
第一节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必要性分析
2014 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时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也因此提上日程。《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了民法体系之完善和健全,保证民法典编纂之顺利进行,理应就我国的《继承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作为《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其进行立法完善也是修订《继承法》和编纂民法典之应有之义。同时,《继承法》作为民法其中一部分,同样强调对私权给予保护,为使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予以保障,确保其遗嘱所说内容能够顺利实现,我们需要对遗嘱执行人制度予以健全,在立法上予以保障。自 1978 年实行改革开放至今已有 38 个年头之久,在变革创新、解放和提高生产力的大潮中,中国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知道,先进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推动和保障作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改善必然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规范相应的社会关系。遗嘱执行人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就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有助于协调现实中的财产承继关系,提高遗嘱执行的效率,保障遗产顺利流转分配,确保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尽然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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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遗嘱继承,是传承财富的一种方式,更是人们对骨肉血脉的情感寄托。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设立,不仅能够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得以真正实现,而且能防止发生继承纠纷,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因而,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做了规定。在有些国家,该项制度已经有了悠久历史,产生了一套完善制度规定。由此可见,遗嘱执行人制度重要性以及世界各国重视程度。在我国,《继承法》中也有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定,但是由于制度太过简略粗略,使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应用。随着人们财富的累积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人们对这项制度的强烈需求和其不能满足人们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修订该项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应该趁着民法典编纂和《继承法》修订大好时机,重新就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思考。本文就该项制度的基本理论给予介绍,了解其由来及演进过程、制度内涵、将该项制度与相似制度间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和归纳,从而对该项制度有一个更加清晰准确认识。继而知道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及该项制度的法律关系,在对其基本理论有所把握的基础上,分析了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介绍总结了其他国家及地区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最后,就其完善必要性给予分析,在立足国情,考虑未来需求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该项制度进行了立法构想,同时强调在实践中要处理好与遗嘱信托制度的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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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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