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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

时间:2017-02-03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年 5 月发布的数据①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占内资公司制企业的比重为 97.6%,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健全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必然要求,否则会影响市场和经济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法律设计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使其在运行中得以顺利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有效解决出现的问题。笔者发现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解决有限公司出现离群股东这样的人和性问题时,解决方案有转让股权退出、对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或者解散公司,但若按照上述救济方式,要么产生善意股东被恶意股东驱逐的结局,要么产生解散公司,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心血付之东流的后果,这无疑都违背了公司设立的初衷,而将离群股东进行除名的制度既可以解决内部矛盾,又能使公司免遭解散的风险。尽管《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②概括性地规定了除名制度,但此规定在实践中根本起不到解决问题的作用,反而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因为该规定未对股东除名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未规定除名权的权力行使主体、行使程序、后续救济措施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股东除名案件也正在逐步增多。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依然未把股东除名制度纳入其中。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如代表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德国、代表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美国,其他国家如同在亚洲的日本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也都对该制度有完善的规定。为解决立法及司法出现的问题,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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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于此制度的研究较晚,从广度上即著作类别上来看,以专著的形式对此制度进行了完整的研究的只有台湾学者杨君仁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与除名》,近几年在核心期刊上有关该论题的文章数量也不是很多,但是硕士论文的数量逐渐增多,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而系统的博士论文只有一篇①。从总体上来看,该制度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从研究的深度上即内容上来看,学者们对该制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首先关于除名的概念就有分歧,未达成一致,典型观点为刘炳荣、吴德成和刘德学所提出。②也有学者把股东除名与股东失权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二者是否为同一制度或有无区分的必要,凤建军认为“股东除名和股东失权在侧重点上是不同的”,并从规范目的、功能、前提条件、强制性等方面做了区分③。在理论基础方面,学者戴中璧基于民法理论、商法理论和公司法理论对除名制度进行了论述,并指出根本在于利益的平衡。④学者们在该制度的实体性构建和程序性的构件上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实体性构建主要表现在除名事由上,除名事由可分为法定事由和章定事由,这是大部分学者普遍赞同的,分歧主要在于法定除名事由的范围,汪晨认为法定除名事由应为以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在执行公司事务中的不正当行为、股东滥用权力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①徐翔建议将参考对象放在德国,将“重大事由”作为判断股东除名的根本依据,并列举了具体的事由②。曾英姿总结了三个构成法定除名事由的条件:“第一,股东恶意行为;第二,因股东的恶意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状态是已然,非即将发生;第三,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③在具体程序上学者们的观点也有所不同,主要的分歧点在于表决权规则和除名决议的生效上,郝磊主张“采用人数多数决的规则,并认为规定为三分之二较为合理”④。朱培安等主张借鉴我国《物权法》第 76 条⑤的规定,兼顾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人数多数决原则,建议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除名决议中,通过比例在人数上须达到三分之二,并且该同意人数的出资比例应该占全部出资的一半以上。⑥亦有学者阐述了被除名股东的权利救济方式为除名之诉,其性质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并适用短期除斥期间。⑦也有学者对于其他的程序如股东会决议、前置催告程序、被除名股东股权的股权处置、股东除名后的法律后果也都做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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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概述
 
2.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界定
从法律体系中寻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踪影,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并未形成系统的股东除名制度,因此学者们在界定何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时所持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侧重点有所不同。有学者强调了该制度的强制性①,另有人从股东除名整体上进行界定②,亦有学者强调了公司的权利③。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各方观点在语言表述上都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对于该制度的内涵都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如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其必备的特征,在适用条件上也都同意股东除名既要有适格的主体更要有合适的除名事由。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首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概括性规定,④虽然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该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但学理上,学者已达成共识,该条即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适用依据,所以,结合各学者的观点以及现有法律法规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概念:股东除名,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在部分股东出现了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除名事由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依据法定的程序,强制此部分股东退出公司,并将其从股东名册中删除,从而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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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
公司法从本质上来讲仍是私法的范畴,虽然其略带有公法色彩,但公司法是私法是毋庸置疑的。私法的基本原则要数“私法自治”,这是贯穿整个司法体系的主线。私法自治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社团自治,顾名思义,社团自治即社团有权决定自己社团内部的事项,包括对社员的管理及社团的发展方向等。社团自治具体到公司法中表现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体现在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外部的公司自治即为公司有决定自我发展的权利,包括各种大小事宜,国家、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公司以外的个人均不得干涉,当然必须在公司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内部的公司自治主要表现在制定公司章程,用于规范公司的内部人员,调整公司内部关系,解决公司内部矛盾,不仅适用于公司员工和经营管理层,对于投资者即股东同样适用,违反了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是公司行使自治权的表现,理论界将此称为“社团处罚权”,虽然在社团有无处罚权的问题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社团对社员的处罚权归根结底是社员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表现,应予以尊重。因除名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的除名处罚亦应建立在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基础上,在适用条件上应进行严格地界定,以防止造成对除名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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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3
3.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13
3.1.1 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现状.......13
3.1.2 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司法现状.......13
3.2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现存的问题.............15
4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及启示......18
4.1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考察..............18
4.2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分析.............21
4.2.1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共性.............21
4.2.2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差异.............21
4.3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2
5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对策.............26
5.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实体完善..........26
5.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程序完善..........29
5.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除名的法律后果..............34
 
5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对策
 
5.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实体完善
李惠斌指出:“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拥有权利的主体,它在权利关系中处于积极的、主动的、自主自为的地位, 是积极进取的一方, 是权利关系中的主角。”①明确在股东除名这一制度中除名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是十分关键的,目前的观点有三种:股东个人、公司、股东会议。从国外的做法来看,德国在除名程序上设置了双重确认,但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是把关口,所以认定股东除名的权利主体为公司,美国则规定公司和股东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除名的权利主体,根据是1996年《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了提起股东除名之诉的主体可以为公司或其他成员。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除名权的权力主体应为公司。首先,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就是为了解决公司出现僵局而设立的一种集体防卫权,将公司的“害群之马”驱逐出公司,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体现,公司当然应该行使此项权利;其次,股东个人之所以不能成为除名的权力主体是基于契约原理的约束,股东通过契约建立了公司,无论各出资多少,都是一股一权,其转化为的股权最终都是平等的,所以赋予一名股东对另一名股东除名权是违背契约原理的;最后股东会议作为一项程序性事项,只是实现公司意志的一种途径,把股东会当作权力主体更是无稽之谈。需要注意的是,当公司怠于行使该权利时,则应借助《公司法》第151条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除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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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囿于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的机制不完善,并应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在我国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成为了必然趋势,我国虽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东除名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因缺乏实质性以及程序性的完善,该制度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时,形成了以下结论:第一,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既要借鉴与外先进的规定,更要注重本国实际情况,完善制度的全过程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需要进行实体上的完善,实体上最重要的是股东除名事由,除名事由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章程的约定,二者共同构成了除名权行使的依据。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程序,在程序构建中规定启动程序、表决程序、生效程序、股权处置程序及司法救济程序,严格并全面的除名程序可以保证各主体利益的平衡。第四,在制度构建中,要注重保障相关易受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被除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被除名股东规定了司法救济程序,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规定了在因除名导致公司减资的情况下被除名股东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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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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