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7-01-22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第 1 章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发展的也越来越快,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生活观念、消费观念、道德观念等方面的变化。为追求物质、追求自由、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一部分人们可能会偏离正轨,走上不法道路,这些情形表现在婚姻关系中,例如“婚外恋”、“第三者”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恋、第三者这些不正常现象也与日俱增,对我们正常婚姻家庭、政治、社会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针对这一不正常现象,我国当前并没有具体法律进行规定。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第三者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犯夫妻关系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本章主要对研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背景、意义、方法、国内外相关规定以及最终的结论进行讨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事物也在不断出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表现在本文讨论的婚姻家庭中也不例外。随着西方先进自由思想的涌入,在给我们带来有利方面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好处在于人们的思想进步,文化进步,带动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不利方面各种各样,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主要是第三者现象的频繁发生。当前我国应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现象主要依靠道德以及社会舆论来调整,但是,随着人们思想的进步,在现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已经不足以调整第三者行为。在法治国家中,国家主要靠法律调整、约束人们行为,我国也不例外。在当前第三者现象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给人们提供正确的向导。 首先,我国现行《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无过错配偶方对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对于能否向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说明。当第三者侵害夫妻关系时,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很难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为了更好地实现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建立侵害夫妻关系时第三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制度。对此,我们应在法律层面予以重视和合理规范调整,使得这种暂时社会不规范现象在更高法律层次上实现整合。 其次,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仅仅规定导致家庭破裂后,无过错配偶对另一方配偶的离婚损害赔偿,并未规定造成该结果的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因在于: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以及理论界,对怎样确定插足他人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这一身份还存在很多争论。对一些特征比较明显的第三者,如重婚者、通奸者等,比较容易确定。但是,这仅仅是人们对社会上一些所谓的“第三者”进行的定义,该“第三者”所包含的意义跟我们法律上讲的第三者并不等同,这一“第三者”的范围太广泛,不易于法律规范。因此,本文中,笔者尝试着从第三者这一概念以及行为出发进行探讨,为实践运用提供一定帮助。此外,为了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犯夫妻关系有更加完整的把握,笔者在研究本国法律的同时,还参考国外、港台地区在第三者侵权方面的相关立法例,对比国内外立法,写出自己的相关意见及建议,期望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民事责任这一制度构建问题上有所帮助。同时,本文在具体分析婚姻领域中第三者侵权行为构成及其特点的同时重点研究夫妻法益被“第三者”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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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首先,基于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三者”的认定。1韦优愿(2012)认为应将“第三者”划分为善意第三者和恶意第三者。他认为善意“第三者”本身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甚至有与对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个破坏者,更可能是一个无过错者。因此,他认为此处的“第三者”指的是恶意第三者。2李馨宇(2007)指出关于“第三者”的界定,他认为对该词的界定应该做广义上的理解,主要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来讨论,最后得出,“只要是‘婚外恋’即为‘第三者’”。在他看来“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和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不符合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应该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从这两方面着手共同调整。1杨遂全(2001)从行为方式出发,认为“第三者”指的是,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知道他人已经结婚,但是仍然与其成为男女性关系,为了与之成为合法夫妻,造成他人正当家庭破裂的人。2巫昌祯教授则认为,“第三者”虽然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但是该第三者仅仅限于跟有配偶者谈恋爱,并没有其他越轨行为的,该类“第三者”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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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理论分析
本章针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这一论题,首先对该论题中的主体“第三者”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及理论本质进行分析,其次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进行认定。经过分析,对整篇文章有个基础认识和把握。
2.1 对第三者行为性质及侵犯法益分析
第三人侵犯婚姻家庭关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在学界最大的一个争议是,“第三者”的行为应该由道德来调整还是由法律的介入来制约。笔者认为,第三者不仅由道德来调整,更应该由法律来约束。这要从道德与法律二者的关系来分析。 首先,法律与道德有着一定的联系,二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也都无法严格界定哪些事应该由道德“管辖”,哪些事应该由法律“管辖”。因为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原来只需要由道德调整的社会现象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调整。纵观法律的产生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为适应社会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新法律的产生也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为适应其需要而不断更新制定的。 其次,法律与道德也存在着区别,它们有着自己的特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道德对人们社会生活的调整,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性以及外在社会的约束,而这些约束都不具有强制力,对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起到作用。反之,法律是在国家产生之后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它是靠国家强制手段运行实施的,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当然对人们生活秩序的维护和规范的约束力要大大强于道德。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是道德不仅约束人的行为,还约束人的内心,道德的作用是“抑恶扬善”,以高尚的道德风尚净化人的内心,约束人的行动;而法律仅仅约束人的行为,而且是为保障必要的社会秩序对人的相互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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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行为分析
首先,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插足现象频繁出现的原因。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各个方面的需求就有了很大的提高,外界的不良诱惑也随之而来,这就为第三者的插足提供了先决条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物质金钱上,这就造成一些人对道德也弃之不顾,为了能有好的物质生活,不惜破坏他人婚姻,甘当别人的第三者。第二,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开始,我们就在不断地进行体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学会了扬长避短。对我们五千年文明在继承的同时,也不断吸收国外一些先进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国内外文化结合在一起,创新出适于我们国家发展的制度。西方先进的文明和开化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我们故步自封的思想。当然,自由思想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其中,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道德底线,人们逐渐追求更自由多彩的生活。而有的人们为了追求刺激或感情上的满足,婚外恋现象日益增多。第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第三者责任方面的缺失。没有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事物没有法律而仅靠道德约束是不能真正实施的。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第三者现象几乎都是靠道德舆论或党纪党规的约束。这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思想比较保守的年代,道德舆论、党纪党规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在如今思想解放的今天,仅仅靠道德、党纪党规是无法制约这种不道德现象出现的。因此,用法律来规制第三者的行为,将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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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18
3.1 第三者法律责任在我国立法现状.... 18
3.2 第三者法律责任在国外立法现状.... 20
3.2.1 美国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21
3.2.2 日本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21
3.2.3 法国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22
3.2.4 香港、澳门地区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22
3.3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入法必要性............ 23
3.3.1 第三者责任入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3
3.3.2 第三者责任入法明确道德法律化.... 24
3.3.3 第三者责任入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4
3.3.4 第三者责任入法完善我国侵权责任.......... 25
3.4 小结............ 25
第 4 章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责任分析及立法完善.... 26
4.1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分析.... 26
4.1.1 第三者行为侵犯夫妻关系具体情形分析............ 26
4.1.2 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26
4.2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立法完善建议........ 30
4.2.1 以法律条文固定责任.... 30
4.2.2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31
4.2.3 提高自主救济能力........ 32
4.3 小结............ 32
第 4 章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责任分析及立法完善
通过前面几章对基础理论、第三者行为认定以及国内外立法比较进行分析讨论,本章旨在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具体责任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将第三者的责任纳入法律的立法完善建议。
4.1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民法规定,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面已经详细分析了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插足行为,该第三者的行为与过错配偶方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确实侵犯了他人正常的夫妻关系,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该第三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不仅会使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造成该配偶方名誉、财产、身体乃至精神方面的损失,更严重的可能会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且很可能导致他人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是家庭破裂,这些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在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行为认定时,笔者已经讨论了第三者侵犯夫妻关系的情形。从中得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侵犯夫妻关系行为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同居”,第三者很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过错配偶方在重婚的刑事诉讼外,仍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责任仅仅是对过错方及第三者在身体方面自由的限制,对于无过错配偶来说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权益保护。而民事责任侧重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对于一般人来说,该两方面的赔偿更加实际,也更加体现人道主义。在以上三种情形下,无论是否造成无过错人离婚的损害结果,第三者都应该对无过错方配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具体应该如何承担呢,下面来具体讨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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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过错第三者的不正当行为,仅仅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重婚罪,对违反该项内容的当事人进行刑罚处罚。从现实生活中看,当前过错第三者插足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非常频繁。这是因为即使该过错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能避开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那么,他们所实施的侵害无过错配偶方的行为也仅仅是受到道德的约束。但是,从现实来看,道德的约束并不会起到什么实际的作用。一部分过错第三者会因为亲朋好友、舆论的压力而收敛自己的行为,与他人断绝来往;一部分过错第三者并不会因此有所改变,依然我行我素。但是,无论过错双方如何行使权利,他们都会鉴于法律的威严,不敢违反刑法所规定的罪行。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时,依然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更重要的反应出法律的有效性。 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各种纠纷矛盾也在不断涌现,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当遇到权利被侵害,人们会自觉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当前第三者插足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现象的频繁出现,一方面是由于道德底线的降低,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给人们有了可乘之机。我们现在呼吁对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实行法律规制,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一方面减少婚姻家庭破裂的现象;一方面为无过错配偶方提供更全面的救济途径,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同时,希望持反对观点的人们也能加入到讨论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研究队伍中,为保护无过错配偶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也为更加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努力。从本文讨论来看,为了婚姻家庭的和睦、社会和谐,非常有必要将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在法律中,并将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纳入到法律中来。此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为了限制自由而专门立法。本文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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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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