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6-11-10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绪论
一 研究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发展是由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迅速的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在商标领域。我国在传统民法领域就对间接侵权的问题研究的不透彻,立法更是缺乏规定,以民法学研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更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有其自身不同于版权和专利权的特殊之处,因此对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研究不能与版权和专利权的理论一样,一概而论。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迅速,商主体的商标权意识逐渐加强,今年来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件飞速增长,但是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案件处理却存在许多问题。这个问题的根源就是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造成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侵权行为性质的定性出现问题。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要的侵权类型,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商标间接侵权主观要件的分析上,这是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研究的重中之重。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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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的提出
我国《商标法》在 2013 年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尤其是对其中第 57 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行了很大的更改,对侵权的规定接近欧盟的规定。同时结合 2014 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75 条中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十分混乱。我国商标立法并没有区分商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因此将两种不同的行为表现模式归到了同一个法条中,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和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混杂在同一个法条之中,行为关系的逻辑十分混乱。法律规定的问题必然会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从 2001 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就已经出现了一些商标间接侵权有关的案件,但是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出现了许多不一致的判决,对许多类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例子比比皆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尤其是在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这两种最主要的间接侵权行为中更是表现明显。法律规定的不严谨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对这一问题犹疑不决在所难免。对于商标立法比较健全的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来说,这样的问题虽然存在过,但是已经是 20 世纪的问题了,虽然也出现了对相同案件处理不同的情况,但是法院往往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对待商标间接侵权这一问题在理论上研究的比较充分,在实践中的处理也比较公正,因为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因此十分值得我国的借鉴。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对商标间接侵权这一行为的认识不准确,对这一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的不够透彻。因此,本文以此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能够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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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标间接侵权的一般理论
对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研究,并不是商标法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却是该领域研究的难点。我国几次修改商标法,对商标间接侵权制度都鲜有提及,更遑论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与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许多制度却又不同于民法的原理。因此,对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研究,即离不开民法侵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又有其本身的特殊之处。本章内容主要阐述以民法侵权制度为基础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其存在的特征。并讨论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和两者的判断标准问题。
第一节 民法间接侵权理论
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分类方法是英美法国家的做法,有些大陆法国家也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但是我国传统侵权法,却并不常用这种分类方法,仅是理论研究涉及的分类。在美国普通法上,参与、替代和引诱侵权大体上可以归入间接侵权之列,而大陆法的一些国家中的教唆、帮助之类的行为也可以归入间接侵权之中。①我国在侵权法中未明确说明间接侵权的定义,但是规定了一些属于间接侵权的类型,如教唆、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属于数人侵权的类型。 许多民法教科书都对直接侵权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即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②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密切相关,间接侵权行为人在侵权发生时并没有直接实施该行为,却对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促成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具有可责备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了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两种间接侵权行为类型。间接侵权可定义为: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以故意诱导、教唆他人等行为方式实施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在观上为故意,并且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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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内涵及特征
包括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在内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同传统民法中间接侵权行为一样,也是一个理论探讨中概念。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均没有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什么是“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下一个准确明了的定义,仅仅只是规定了一些按照推定可以将其看作是间接侵权行为的某些具体情形。随着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不断修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具体情形,法律条文的逻辑也更为严密,尤其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对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仍然争议不断。但是,相比于专利间接侵权和版权间接侵权,尽管在地位上,此三类间接侵权应属并列,但就我国学界的关注程度,商标间接侵权显不及另两类。①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必须明确的是,法律概念的研究是一切法律课题研究的起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对传统民法中间接侵权和和商标法中间接侵权的内涵进行界定,随后再阐述我国有关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现状。 商标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密切相关,该间接侵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是立法和理论界之所以会把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作为惩罚的对象,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引发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还会扩大直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的范围,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结合立法和有关判例,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概括为: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和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②该定义是根据直接侵权行为对间接侵权下的定义,并且是从宏观的角度去诠释,但是该定义只是从直接侵权的角度,并没有从商标间接侵权的角度对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下定义。并且只是把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当作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的一个类型来说,并没有突出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特性。也有学者认为,商标间接侵权是指故意教唆、引诱他人实施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或是在知晓他人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③这样的定义更像是引诱、教唆和帮助侵权三种商标间接侵权类型的柔和,不具有概括性,过于简洁。结合上述两种定义,商标间接侵权应该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受商标专有权利的控制,但是故意以帮助、引诱的方式促使他人实施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在特殊情形下的某些扩大商标直接侵权侵权行为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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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现状 ..... 25
第一节 我国对商标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 ........ 25
第二节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缺陷 ..... 26
一 没有明确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26
二 把商标间接侵权当作直接侵权对待 ........ 27
三 法条逻辑混乱不清 ........ 28
四 没有划分间接侵权的类型 .......... 28
第三节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实践困境 ..... 28
一 商标帮助侵权行为 ........ 28
二 商标引诱侵权行为 ........ 33
第四章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完善 .... 35
第一节 合理划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 35
一 加强法条之间的逻辑性 ....... 35
二 正确划分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 ...... 36
第二节 合理规定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36
一 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 37
二 引诱侵权的构成要件 .... 39
第四章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完善
我国商标制度建立的比较晚,商标立法也相对滞后,近几年我国商标立法频频修改,一是我国商标相关制度确实已经不适应中国实际发展现状,二是我国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加强,我国立法机关和学者已经意识到我国商标立法的不足并努力的跟上发达国家的步伐。我国商标制度在近几次修改过程中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也必须承认,一些商标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如前文所述,商标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规定的十分混乱,毫无制度体系可言,从根源来说就是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问题。相比商标直接侵权制度,相比其他国家规定的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个权利界限明确,行为构成清晰,能够应对不断出现的问题的,具有长期适用性的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合理体系。
第一节 合理划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我国《商标法》没有商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这样的行为划分,因此在法条规定中难免存在混乱。第 57 条仅是明确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不应当将第六款 “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也规定在本条,把两种商标侵权行为混为一谈,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模式,极易导致司法实践出现问题。一种方式是在本条内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行为模式,再辅以司法解释;另一种就是将不是商标直接侵权的规定排除出本条,另起条文重新加以规制,以保持法条内容的统一。 再者,应将《商标法》第 57 条第四款中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该条款排除。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并不是商标直接侵权的规定,放在此处,十分不妥。该行为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或者由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条例予以规定,而不应当放在集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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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商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难题,却一直未直接提出于法律文本之中。本文以民法间接侵权原理为基础,在分析商标间接侵权基本问题之后,结合国外在此问题上的立法选择和理论研究,再结合我国有关的商标立法和相关商标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得出了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研究的必要性。应当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正确区分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加强法条条文之间的逻辑性,对间接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不能与直接侵权行为混为一谈。在构成要件的研究中,根据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特点,应当充分考察不同类型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在主观认定、客观要件认定上存在的差异,不能纠结于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行为与案件的事实来一一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对主观要件的判断时更应该如此。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完善对于日益增多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仅仅对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研究并不是终点,最终的目的是要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像美国与欧盟国家那样,建立相对完善的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更是要建立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甚至是民法学的间接侵权制度。本文仅是窥一斑,尚不能见全豹,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知识产权学者不懈的努力与追求,立足与我国的国情和商标司法实践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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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相关阅读
- 动态商标立法研究2016-01-06
-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2016-01-26
- 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的认定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