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法上的比例责任及其借鉴
时间:2016-03-07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绪论
随着狂会复杂情况的加剧,高新技术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不确定因素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对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越来越困难,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难以处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因果关系案件的处理一般是根据证据规则当中的"证明标准"来判决的,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种规则最大的弊端就是在无法100%的确定损害结果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原告的利益将不能得到维护,这样的做法其实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在很多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受害者其实是受到了损害,但是其损害有时候在举证方面难以到达法律规定的要求,所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使得受害者受到损害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会使得人们对法律的保护性产生疑问,很容易让人误解法律的公正性,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比例责任对解决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比例责任在国外很多法院的审判中己经得到应用,而且在解决因果关系不明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比例责任规则是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可能对原告造成损害的机率进行分析,进而根据可能性的大小来确定被當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比例责任的优势在于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原告不能100%的证明被告对其造成了损害,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其补偿的范围就是原苦能够举证证明的范围,这种获得部分补偿的傲法,更有利于彰湿侵权法矫正正义的功能。
从美国一些学者对于比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到目前为止美国对于比例责任的研究还是相当成熟的,大部分的学者都主张在审理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引入比例责任来进行审判,也就是说根据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大小,这样能更好的维护实质上的公平,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英国的学者对于比例责任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已经将比例责任进行了类型化,而且在实际的审判中还将这种责任进行充分的应用,在英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比例责任的关键理论基础支撑是承认不正当创造了风险,基于公平的理论,被告受到的损害,应该由造成其损害的人按比例进行承担,因此我们可以在英国的判例法中找到运用比例责任进行裁判的案例。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中关于比例责任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只有在部分的立法中可以隐约看见比例责任的身影,如《侵权责任法》第67条,这条法律条文就是关于比例责任在立法上的最好体现,当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对于同一环境造成污染后,不能确定是由谁造成的损害,当出现这种倩况的时候,就由数个污染者分担各自的责任。该规定蕴含着比例责任的精神,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是依据各自对于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大小来确定的,换言之,就是根据污染者各自的先行为引发的危险程度来确定各自所应当分担的责任的比例,而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是这一可能性比例的重要指标。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同样体现了比例责任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比例责任这一制度,只是散见在一些规定当中,但是可以明确的看出我国正在积极的适用这个责任来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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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化例责任的概述
第一节比例责任的基础理论
对于比例责任的概念到目前为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各国对于比例责任的概念又有不同的定义,在英国侵权责任法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同一侵权案中的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区分出相应的比例(即责任分配),或者计算出被侵权人自身应在何种程度上对损失承担责任(即过失比较),而且只要被告的责任连反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一种更低程度的偶然联系便可认定为有因果关系,但责任的限制程度与被告所创造的风险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原告的损害程度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可见英国的侵权法认为比例责任是在原被告之间分配相应的责任,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偶然性即可,而且对原告的损害还需要区分损害的程度和损害是否为可分的,如果损害为可分的,按对损害的贡献率承担比例责任,也就是说,被告需要对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为不可分的,那么就需要对全部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英国侵权法对于比例责任的概念是从广义上进行界定的。在美国的侵权法中,对于比例责任的概念又有不一样的界定,美国侵权法中对于比例责任的概念是随着案件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含义,换言之,化例责任的概念在法庭的运用中具有不同的定义,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分析比例责任的概念。有时候,比例责任作为个别责任的替代性责任用以区分连带责化也就是说在两人或多人对原告的请求各自承担责任的时候,比例责任就得以适用,适用比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连带责任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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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化例责任的类型
对比例责任的类型进行梳理是很重要的,这有助于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运用比例责任,笔者认为对比例责任进行类型化的原因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的:首先,更有利于促进侵权法目标的实现。每一项规则都会体现不同的侵权法目标,比例责任按照不同的规则对其进行分类,把杂乱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这样做能够让人一目了然,明白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哪一类型,法官在审理同类型案件的时候就可以借鉴有意义的经验,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司法的效率,而且能够增加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可预测性,更有利于侵权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目标的实现。其次,更有利于发现每种类型中存在的问题。把具有相同特点的案件归于一个类型下,这是对案件性质的归纳,通过对同一类型下不同案件的问题的归纳,进而总结出这类案件的问题所在,这样做不会使总结出的问题缺乏数据支持,也更容易发现此种类型下的案件存在的问题。再次,更有利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把比例责任进行类型化,法宫能够提前对案件进行分类,确定案件属于哪一种类型,需要运用什么样的标准对其进行审判,而且确定类型也能够让人更加明白比例责任适用的范围,进而能更加准确的适用比例责任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有助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让比例贵任在实际的审判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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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英国法上比例责任的理论与判例..........21
第一节英国法上化例责任的理论.........21
第四章域外比例责任的借鉴.........27
第一节我国引入化例责任的可行性分析.........27
一、我国关于化例责任的立法及其评析.........27
二、我国关于化例责任的理论评析.........27
第二节我国适用化例责任的典型.........30
一、比例责任无意思联络的连带侵权中的适用.........30
二比例责任丧失生存机会侵权中的适用.........34
三、比例责任物侵权中的适用.........40
四、比例责任缺陷产品侵权中的适用.........42
第四章域外比例责任对我国的借鉴
第一节我国引入比例责任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比例责任这种制度并不是众所周知的,只有在条文中有体现比例责任的立法精神。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本条的理解产生了三种观点:其一,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并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所规定的环境侵权行为可以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是侵权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上;二是环境污染者之间对于其行为没有意思方面的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之间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3]四是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民法室进一步分析,二人以上的环境侵权行为,根据有无意思联络,可分为有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行为,如果属于前者,就是共同侵权,那么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让侵权者们承担连带责佑[44姻果属于后者,那就不是共同侵权的问题了,从第67条的条文中看不出有要求二人以上的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其二,属于共同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对于前述所说第67条规定的侵权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本条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方式。虽说本条是共同侵权,但是其责任的承担方式确是不同的,是适用按份责任。为什么是共同侵权却不适用连带责任呢有学者认为一是因为污染者的侵权行为是不一样的,换言之,对于损害的可能性是不同的,二是因为在责任的承担上本条并没有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因此虽然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但是对于承担的责任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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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我国有很多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存在,这些案件因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事实存在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为了让受害者能够在法律上获得保障,本文引入了一种新的责任来解决因果关系不明的案件,即比例责任,送种责任是一种较为新颖的责任分担形式,而且这种责任适用的范围也较广,既包括侵权人不明,也包括受害人不确定,同时还包括具体的侵权情况不明的情形,本文在对英美国家比例责任的应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其符合我国目前情况的做法,对送种责任有选择性的加以应用,希望对无意思联络侵权、丧失生存机会侵权、高空抛物侵权以及缺陷产品侵权中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有所启发,找到一种更加合理的解决途径,而且比例责任的引用并不是为了取代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而是为了弥补传统因果关系带来的不足,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化及责任的分担上进行创新,主要适用于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只要符合有损害的可能性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可能性不能太小,对于可能性大小的界定有一定的口槛,如果可能性太小就不是比例贵任适用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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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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