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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

时间:2016-01-26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1绪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商标对企业的影响日益突出,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功能也不仅仅停留在区别商品来源的层面上,这点在驰名商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它己经逐渐发展为一种可以与商品或服务分离的独立的存在。驰名商标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已成为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且其自身也有独立的地位。一个企业一旦拥有了驰名商标,将在市场中获取比之前更大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很多世界知名企业极为重视品牌建设工作,将打造品牌知名度看作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其品牌发展的历史也比较长。目前为人们所熟知的众多国际名牌,如奔驰、香奈儿等都是在上世纪初甚至更早创立的。相对而言,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很多不法商人罔顾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非法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来谋取私利。由于驰名商标遭受侵犯的频率很高,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己成为恶性竞争的重要形式之一。特别是商标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产生了严重的危害,而且这种危害往往是通过一个长期而微妙的方式实现的。一旦一个驰名商标遭到淡化,将会给其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驰名商标淡化的问题己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商标淡化案件第一次出现在德国法庭,也被称为“奥多”案。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但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很可能导致该商标的显著性及市场竞争力逐渐减弱。因此,判决原告胜诉。这次审判提出了一个新的商标保护方法,即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尽管第一起反淡化保护案件是在德国出现的,但使商标淡化理论系统化完善化的却是美国,由于当时美国的商业贸易发展速度己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所以美国的法律界也开始重视商标淡化问题的研究。美国法学家弗兰克率先对商标淡化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且其研究成果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商标淡化理论即以此为契机逐渐开始发展完善。194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第一个通过了《商标权淡化法》。
目前学术界就商标淡化形式的分类已基本达成一致,将其分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其中弱化形式是商标淡化行为的最主要类型,它指的是在其他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中未经授权使用驰名商标,降低了消费者心目中驰名商标与所代表的商品的关联感,导致驰名商标的影响力下降。而丑化指的是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来宣传可能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产品,或者将在高端产品市场领域已经取得广泛影响力的商标引用到低端市场,使驰名商标的市场美誉度遭到破坏。退化是三种形式中对驰名商标危害最大的,它指的是将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完全消除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退化现象发生,驰名商标将转变为某种或某类商品的代名词,会对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朱。在商业竞争中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在普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授权使用驰名商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个人企业名称;将驰名商标印刷在自己产品的外包装上,或在广告宣传中借用他人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使用驰名商标或使用驰名商标来注册域名;在实践中一些其他做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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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概述


2.1驰名商标淡化的定义
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商标淡化被解释为:商标淡化条款是对特征明显的商标或者市场信誉突出的商标加以保护的法律条款,其目的是防止滥用识别性强的商标而导致商标淡化。美国于1995年出台了一部关于商标淡化的法案,其中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所有影响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商标淡化问题由来己久,有关商标淡化的法律诉讼也频频出现,这表明商标淡化己不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学术界关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不同学者都从各自理论出发得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以外在表现作为界定商标淡化的依据,将商标淡化定义为行为人未获得驰名商标所有人授权,在与驰名商标代表商品或服务差异较大的领域上使用驰名商标或类似商标的行为;有学者以内在损害作为界定商标淡化的依据,将驰名商标淡化定义为因未经授权使用驰名商标导致其显著性及其内在价值被削弱以及美誉度遭到损害的行为。2还有学者将商标淡化界定为弱化商标与其所识别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紧密程度的行为,即弱化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作用的行为。总之,在商业领域的淡化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法学界也没有针对商标淡化行为做出专门说明,在《商标法》中也没有给出商标淡化行为的准确定义,可见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没有就商标淡化的内涵达成一致。参考以上几个学者阐述的概念,尽管其出发点不同,但是都指出商标淡化的共性是削弱了品牌识别度和显著性。在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若要得到发展,首先就应明确商标淡化的概念。若要确定商标淡化的概念,应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经济的发展水平、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商标保护力度等问题考虑进去。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商标淡化应该是指个人未经授权在非竞争领域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包括图形、文字、图文结合),导致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遭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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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驰名商标淡化的性质
与定义类似,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同样没有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总结出以下研究成果以便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商标淡化的本质,为规范商标淡化行为及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其一,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某企业通过合法经营拥有了一个驰名商标,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扩大对消费者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及商标更加熟悉。而一旦其他企业未经授权将该商标应用到其他领域,即便该领域与驰名商标所在领域差异明显,消费者也极易对驰名商标产生误解,进而对驰名商标权益人正常使用驰名商标造成不利影响,削弱驰名商标的市场号召力。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识别度,但是也隶属于普通商标的范畴,一个普通商标在商标所有权人坚持不懈的经营之下,同样可以发展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从根本上可以说是一种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利用和破坏,就是侵犯对方商标权的行为。其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台湾学者曾陈汝明先生曾在其研究中指出“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市场诚信原则,超出正当竞争领域的任何竞争手段或形式。” 不正当竞争在驰名商标领域主要体现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滥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就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宣传自己的产品,误导消费者认为他们购买的产品是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同时,在其非法借助驰名商标影响力的情况下,其他与之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们的市场份额受到了冲击。并且,驰名商标本身也由于被滥用而使得其市场影响力被削弱,市场占有率也会受到冲击。可见驰名商标淡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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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评析........8
3.1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评析.......8
3.2德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评析.......11
3.3法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评析.......13
3.4日本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评析.......14
3.5欧盟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评析.......15
3.6国外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5
3.7本章小结.......16
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现状分析.......18
4.1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现状.......18
4.2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21
4.3本章小结.......26
5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议.......28
5.1尽快确立反淡化制度.......28
5.2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28
5.3对未注册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29
5.4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30
5.5完善驰名商标淡化的救济方式.......31
5.6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32
5.7本章小结.......32


5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议


5.1尽快确立反淡化制度
随着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完善,商标以及商标背后凝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已经成为各个国家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此外国际社会也一致对驰名商标呵护有加,可见驰名商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水平,拓展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范围等举措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将反淡化理论纳入我国商标法立法层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因有三:一是淡化理论本身的合理性;二是鉴于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际采用了这一理论,并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证经验,如果对淡化理论继续采取回避态度必将导致执法混乱;三是我国作为《巴黎公约》与WTO的成员国,我国必须建立起可以与公约接轨的法律制度。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加以确认,把淡化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第二种是单独立法;第三种是在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我国理论界对立法方式的看法也存在着分歧,但一般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对商标淡化行为进行单独立法;第二种是修改现行的《商标法》并加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条款。美国作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拥有数量众多的全球知名品牌,也因此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目前美国也是世界上唯一对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而我国作为在品牌建设之路上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商标淡化理论学说,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存在诸多缺陷。如果简单的模仿美国,制定单独的商标反淡化法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也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产生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为商标反淡化问题单独立法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经验,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内容,或对现有法律法规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商标淡化案件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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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业革命带来的规模化生产和高效运输,以及兴旺的传媒广告业,都为企业扩张其品牌影响力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政府对商业经济的控制手段也愈加丰富完善,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也成为了调控的重心,商标也由原来的责任标志转化为了财产标志。商标意义的转化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体制转型,都要求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逐步从商标的管理者转变为了服务者,商标法也逐渐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权管理法转变成为了市场经济时代的私权保障法。通过解读美国等国家的商标反淡化成果,可知商标反淡化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往往需要几代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而我国学者对相关概念的接触时间较短,仍属起步阶段,所以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研宄还相当欠缺,现有的文章及著作也都大多停留在对国外反淡化理论的介绍评析层面,对于我国引入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方式方法也都没有经过成熟深入的论证。所以在学习国外商标反淡化理论时一定要戒骄戒躁,将准确了解商标淡化理论的核心本质作为重点,只有通过一步一个脚印的学习研宄,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及我国自身特有的市场环境与法治现状,才能建立起适合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比如驰名商标在我国己经成为了某种荣誉称号,其数量也早己泛滥成灾,有很多所谓的驰名商标并没有达到可以适用反淡化保护的条件。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产生了一些诸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制造虚假诉讼以认定驰名商标、具有认定资格法院过多等问题。还有就是由于我国商标法适用商标注册原则,而使得未注册驰名商标没有受到已注册驰名商标般的特殊保护。并且由于对淡化理论没有准确的认识,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过程中,发生了将混淆作为反淡化保护的前提这样的错误,相关的救济措施也并不完善。未来,我国应以使驰名商标回归法律本质为目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意图,使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成为激励创新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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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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