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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时间:2015-12-08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引言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通过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发现我国《继承法》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如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放弃继承的期限不尽合理导致遗产归属处于不稳定状态,遗产分割情况不明及遗产实际状况难以认定,债务清偿责任方式不明确导致责任主体难认定,被继承人遗产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利益难以平等保护等,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可行性建议,以修正我国对继承人利益保护的偏重,平衡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利益,并期望为我国未来继承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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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我国《继承法》偏重于对继承人的保护,而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综观国外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学界理论研究现状,未来继承法必然会倾向于保持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研究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1、理论意义。首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仍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行的,其规定非常原则、概括,并缺乏一些相关的制度,已明显不能在现代社会发挥其原有的调整作用,《继承法》的修改将是不可避免的。而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研究该问题,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有利于我国家事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其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但继承法所应有的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研究该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协调和平衡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再次,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研究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减少遗产债务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实践意义。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就会遇到一系列难题。研究遗产债权人保护问题,明确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权人权利救济制度、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与时间等具体问题,可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法官的审判实践提供指导。另外,研究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利于指引当事人正确处理遗产继承和债务清偿问题,减少纠纷,帮助遗产顺利处理的同时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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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1、大陆法系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陆法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和内容来体现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第一,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F01大陆法系多数国家( 地区) 建立了接受和放弃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德国F12、日本F23、意大利F34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F45,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享有选择权,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有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条件直接继承。如果继承人有某些特定的不正当行为,民法为表示制裁,规定有强制的单纯接受继承,不允许该继承人享受限定接受的利益,而必须负无限继承的责任。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第二,通过遗产管理制度来对遗产债权人加以保护,如瑞士、德国。而日本则赋予了债权人遗产管理申请权来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瑞士和德国还规定了遗产债权人的催告和遗产债权的申报制度,这对于遗产范围的确定有重要意义。第三,通过具体的限定继承制度加以体现。大陆法系国家中,限定继承又分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前者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作出表示,制作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无欺诈债权人的行为等,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法国、日本、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均采取此种立法例。F56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是指法律没有规定限定性的条件,继承人只要没有放弃继承,就按有限责任的原则继承遗产,我国现行法即采取此种立法例。
2、英美法系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采取间接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由独立的遗产法人负责管理,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剩余遗产才能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分配给继承人F67,这一制度本身就确保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过这种制度对相应的司法条件要求很高,在操作中要占用很多的司法资源。对于限定继承问题,美国实行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死者的债务负有义务,不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负责。这一点与我国相同,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普遍的遗产管理制度,其遗产管理制度保证了限定继承原则的贯彻实施,其对遗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远比我国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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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研究现状
1、立法及司法现状。在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我国能依据的只有1985 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关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下几点:第一,我国继承法采直接继承制度;第二,我国继承法采用无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予以清偿,对于超过遗产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第三,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在选择放弃继承时对于遗产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第四,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财产;第五,在遗产处理顺序中,先清偿遗产债务,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执行;第六,遗产分割后清偿债务的顺序为先由法定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第七,规定了必留份,即债务清偿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些规定看似全面,但较为粗简、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实生活中继承债务纠纷往往较为复杂,通常是继承问题、遗产确定问题、债务清偿问题交杂在一起。在司法审判中,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被继承人债务的认定、遗产实际状况的确定、每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少清偿责任、遗产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救济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理论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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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观察.....24
一、大陆法系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4
二、英美法系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8
三、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国外立法的评析 .......30
(一)大陆法系国家.......30
(二)英美法系国家.......31
第四章 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32
一、从完善继承方式的选择角度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 .......32
(一)采取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32
(二)全面规定继承的接受和放弃制度......33
二、从完善遗产处理角度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 ...34
三、从完善遗产债权人权利救济角度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 ...37
四、从完善遗产债权人诉权行使角度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 ...39


四、从完善遗产债权人诉权行使角度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


上述几节阐述了从制度、实体权利及权利救济方面加强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建议,但有些情况下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求仍然不能得到满足,如债权人债权未到期、情况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债务人死亡又无人继承等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权利往往会面临一系列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从保障遗产债权人诉权行使的角度对遗产债权人给予全方面的保护。


(一)保障遗产债权人债权清偿之诉的行使
在提起清偿之诉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则只需按照普通合同之债处理即可。但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履行期未满,而债权人又担心遗产被分割,其债权到期时无法获得清偿,此时债权人往往面临该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身利益的烦恼。很多债权人希望能够在其债权未到期时提起清偿之诉并获得法院支持,但现实中这种期望还无法实现,很多学者也对这种期望持否定态度。理由是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享有的是期待权而非现实的债权,给付之诉要想获得诉讼法上的支持,前提是存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并没有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但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不同于普通的债务清偿之诉,前者的情况是债务人死亡,不可能有新创造的财富出现,债务清偿的担保只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被分割给继承人后必然会造成其担保能力下降,若仍要求债权人所以,建议赋予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提起债权清偿之诉的权利,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该项权利,可要求其提交一定的保证金。当然,在具体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时,应除去实际清偿日期至债权到期日这一段时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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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正值我国继承法亟待修改之际,许多学者研究现行继承法的缺陷,并给出建议,但他们往往是从继承法全局考虑,提出对继承法整体修改的意见,真正从遗产债权人角度分析问题并给出建设性意见的学者还是微乎其微。本文以遗产债权人为核心,希望从宏观制度角度为遗产债权人建立一个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在从立法、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具体分析并总结出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后,对比分析国外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最终从制度、实体权利、权利救济、程序权利等不同视角提出对遗产债权人进行全方位保护的建议。受个人学力所限,对该问题的研究可能还较为粗陋,希望后人能够进行更深入透彻的挖掘,也希望我国未来继承法在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时,能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给予更全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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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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