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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权扩张视野下的经理问题

时间:2015-09-25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引 言


经理权的不断扩张是商事活动的一种客观的趋势,同时经理权在经理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公司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经理这一职位早在西方简单商品时代的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受雇佣的小作坊的总管这一经理的萌芽,而且还表现在那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和诉讼体系中。在东方奴隶制社会的东周也出现了类似古罗马时代的总管,他们靠薪俸维持生活。由此可见,经理现象是由来已久的。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公司经理人作为管理公司的专门人才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机的稍纵即逝促使了决策和执行的高效,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客观上提升了经理人在公司的地位。因为公司的运营对公司经理人的专门管理知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公司经理人的管理和才能已经成为一种同股东的出资一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使得公司经理的权力不断的扩张,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公司经理人职权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会出现在人权意识的增强,价值观念的更新,原有利益机制的不协调以及私欲的过度膨胀等问题。公司经理不当运用手中的权力会带来滥用职权,渎职欺诈,浪费资财等一系列不良的后果。由于经理扩权产生了一系列的经理问题,本文笔者重点分析在经理权扩张趋势下的经理问题,以及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
本文重点提出经理问题的对策。笔者在完成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多种法学上的研究方法例如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和文献综述等方法。任何一篇文章的完成都离不开借鉴和吸收别人的先进的研究成果,笔者同样也不例外,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关于经理权的成果,最后去芜取菁,为这篇文章提供一些理论的支持来增强说服力。为了能使经理制度更好的完善,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以期实现公司有效快速的运转,同时又能兼顾公司、股东利益和交易安全,那么解决好经理问题便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其主要表现为我国公司立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经理问题规定的残缺不全,本文笔者意图是针对经理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者的建议,提出自己对经理问题的一些法律对策以利于公司经理职能的发挥,将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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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公司经理的一般理论


(一) 管理学上关于经理的定义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经理基本上等同于企业家。在管理学上被称为经理的人,在经营企业的方面至少应具有无穷的创造性,强烈的趋利性,科学的预见性等特征。根据经理的特征,管理学对经理的定义是,具有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在一定的内外部环境条件的约束下,能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家的职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经营者。管理学对经理的定义对更好认识法律上的经理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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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理在不同法系中的体现
法律条文的规定背后体现着立法者的意图,对于经理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认为经理是公司的雇员,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方面的不同,因此对经理概念的考察可以按不同的法系来分析。


1. 经理在大陆法系的规定
同是在大陆法系下按照不同的商法典编撰体例,经理在法典中出现的位置是不一样的。在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撰的国家和地区中,经理一般在商法典的总则部分出现。笔者举一些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加以说明,其中韩国商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将经理囊括在了商业使用人中。经理同商人的内涵的不同就是能够替代老板进行某些决策。澳门特区商法中关于经理定义的第 64 条第 1 款认为:经理是企业老板按照商业惯例委任为职务的人。该法条揭示出其本质就是不会在实务中因为一些特定的因素导致其名称的改变,从而否定了经理的地位和权利。在民商合一的我国台湾地区则是从民法契约的角度来界定的,在民法债编第二章第十一节有专门的一节是规定经理相关内容。在 553 条第 1 款规定:“称经理者,谓有商号之授权,为其管理事务及签名之人”。 由于立法编撰体例的不同,单独编写商法典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让经理获得更多权力为出发点,从立法的角度给予经理的地位更多强制性的保障。让经理人在企业的运行中有更多的决定权,从而达到更加专业和有效率的目的。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更多认为应该更多的赋予其契约上的权利,强调任意性规范,更注重企业老板对企业运行的控制,以期实现所有与控制的完美结合。


2 .经理在英美法系下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对经理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在公司的章程里有明确的说明。虽然关于经理的含义以及地位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却将其囊括在外延极其广泛的高管之中。在判例法广泛应用的英美国家和地区,经理这一含义会因为法律的不同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在成文法中,经理是一个集体的概念,是附属于董事会之下的。英美法系典型的代表美国法中关于经理的规定各州和联邦的法律之间是存在诸多不同的,又因为经理在事务中的名称繁多,导致了有些州取消了对其的规定。在判例法中,经理被描述为通过选任能够管理公司具有一定独立的经营权的人,同时法院对经理的解释也认为经理是有一定的权力并且能够按照自己所获得授权进行一定的商业干预。这种解释在本质上同大陆法系的规定是一致的。
……..


(三) 我国商事法律关于经理的概述及特征
经理这一词汇很早就在我国出现了,在《荀子》,《后汉书》中都有对“经理”的描述。但是,我国古代记载的经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理。最早将经济意义上的经理写入书中的是司马迁。清末立法伍廷芳等人将经理制度写入《钦定大清商律》。我国颁布《民法通则》并没有对经理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再2005 年《公司法》第 50 条和第 114 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要的职权包括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具体执行董事会所做决议和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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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理权扩张下经理同不同主体的博弈 ....12
(一)经理权扩张的路径及原因............12
(二)经理权扩张同不同权力主体的冲突....13
(三)经理问题的演变及实质.....15
四 解决经理问题的法律对策 .....20
(一)解决经理问题要控制和降低经理代理成本.......20
(二)进一步强化对职业经理的控制权......21
(三)加强和完善对经理的激励策略........23
(四)完善对公司经理的进入执行等机制....25


四、解决经理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 解决经理问题要控制和降低经理代理成本
在解决代理问题时,法律总是诉诸一套基本的策略。法律的价值就是一种评价法律关系的标准,调整背后存在利益和冲突的准则。在商法领域内公司经理人代理的商业活动离不开追求利润和效率。这样经理代理成本的控制的重要性和对策问题的可行性就更加突出了。根据不同的划分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法律策略功能的角度,本文将其分为“监管策略”和“治理策略”。监管策略又可进一步分为规则、标准、准入、退出条件四类。治理策略进一步划分为选任、罢免、提议、否决、信托、奖励策略六类。监督策略具有规范性:它们要求出台相应实体法律规则,以规范“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试图直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来保护公司和社会财产的安全,从而促进商事活动的安全。治理策略则致力于提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能力,5防止因为对经理代理的减弱而影响公司的运作和安全。根据策略功能发挥的时间将十大策略分为事先策略和事后策略。在代理人行动之前就全面生效的策略为事先策略,在事后才对代理人做出反应的为事后策略。在监管策略中,规则事先表明确代理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就是说公司授权给公司经理人什么权力;而标准则规定了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事后判断的一般基准。因而,规则可以根据商法上的禁止性的规定直接禁止经理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而标准则通过某项基准来判断经理的行为是否妥当,这项基准的标准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事先通过。类似的,在确定准入与退出条件时,准入策略规定了委托人与代理人达成交易前必须满足的条件,而退出机制则允许委托人在经理代理人侵害其利益后,再做出退出公司的选择。六大治理策略也可做出事先、事后的划分。如果委托人能够事先选任代理人,他们就能够选出满足需求的优秀的管理人;在事后发现所聘任的代理人不能有效行为事,则委托人事后能够罢免不适格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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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市场经济是在不断的竞争中完善,公司经理人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主体,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经理权在处理公司日常的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经理权过度的强化,产生了经理问题。在实务中出现的经理问题是现代公司治理共同的问题。解决好公司经理问题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利润率的提升。在公司整体利润一定的情况下,降低公司经营的成本进而成为了关键的问题。如何减少代理成本等经理代理问题,调和经理权同股东权之间的矛盾,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很多策略。本文从法律功能的视角,提出了控制经理成本和加强对经理人监管的策略,目的是强调把法律当作一门工具来运用。整合存在的多种方法,而不是提供一套全新的、取代以往方案的策略。通过对解决经理问题策略的探讨,希望有助于从理论的发展,立法的完善,使公司制度更符合实际的需求。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上的保障,更好的体现商事法律的价值取向,提高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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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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