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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视域下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构建探讨

时间:2024-09-26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

本文是一篇商务谈判论文,本文着重从DEPA视角,对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构建做出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构建方案和未来探索方向。
第一章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相关概念界定
一、DEPA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由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的全球首个数字经贸协定。DEPA共包含16个模块内容,涵盖多个实体议题和实施程序,涉及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数据问题、新兴技术和趋势、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等各个方面。中国于21年11月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于22年8月成立加入DEPA工作组,以全面推动相关谈判。
DEPA采用了模块化的方法,与传统的贸易协定不同,这使得它具有了很强的灵活性。成员国可以选择直接与协议对接,也可以在不同情景下全面或部分地应用模块。此外,每个模块都可以方便地插入其他贸易协定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加入特定模块并履行相应义务。因此,DEPA能够灵活适应全球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以及贸易结构的不断变化。同时,DEPA具备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协定内容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在数字经济、数字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满足各方追求发展和繁荣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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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理论基础
在全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数据这一崭新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数字贸易改变了传统贸易方式,模糊了货物与服务的界定。本文基于四个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将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将数字贸易这种新的贸易模式纳入理论框架中,阐释本文的理论基础。
一、要素禀赋理论
1919年,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首次提出要素禀赋论,阐述了产生比较优势的两个条件。20世纪30年代,赫克歇尔的学生俄林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在技术水平相等的情况下,各国应生产并出口本国丰裕要素生产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产品。
传统生产要素中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而数字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不仅改变了生产过程的要素组合方式,还在区域乃至国家层面改变了全球竞争格局,并重新塑造了国际贸易规则。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也是国家核心资产之一。
同时,由于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要素禀赋、产业基础等方面存在差异,数字经济的发展红利尚未在它们之间实现共享。这导致各国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时利益诉求不同,难以长期达成共识。发达国家倾向于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着重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和促进技术创新;而发展中国家更关注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提升产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并保护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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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全球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
第一节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相较于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仍处于“缺位”状态,国际层面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开展的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其次是将数字贸易规则纳入自由贸易协定中或签订专门的数字贸易协定,如CPTPP第14章、RCEP第12章等大型FTA均包含相关规制,以及《美日数字贸易协定》、DEPA等专门协定;最后,发展中经济体也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表现活跃,成为国际数字经贸规则领域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WTO的数字贸易规则
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的WTO《电子商务全球宣言》。在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呼吁制定全面工作计划,审查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并提出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建议。同年9月,WTO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然而受制于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各国难以就多个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各国仅仅达成电子传输免关税并延期的规定,除此之外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随后每届部长级会议都强调电子商务问题,但至今未就多边谈判达成一致协议。
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各国对规范数字贸易快速增长的规则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自内罗毕部长级会议于15年12月召开后,WTO电子商务讨论活跃,成员国提交大量提案和文件。17年12月,71个成员国确认推进电子商务意愿,并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愿意共同探索未来WTO谈判。19年1月,76个成员国签署新声明,正式启动WTO电子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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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模板
一、“美式模板”
在WTO电子商务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作为数字强国,美国率先在区域贸易协定的领域内进行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推进。通过签署多个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美国彰显了对于规则制定的核心要求,并展现了在数字治理方面的领导地位。因此,形成了逐渐发展的“美式模板”。
2000年,美国—约旦FTA的签署标志着美国首次将数字贸易规则纳入协议。协定内容包括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消除电子传输障碍等条款。尽管协议相对简洁,但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自由发展,从而催生了“美式模板”最初的诞生。随后,美国在与各方签订的的自贸协定中,持续地深化和增加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内容和条款。到2007年,美韩签署FTA时,电子商务章节已大幅扩展,涉及到无纸化贸易、跨境信息传输等多个方面,标志“美式模板”初具雏形,形成1.0版本。
2009年,美国加入TPP谈判,为“美式模板”2.0版本奠定了基础。2017年美国退出,由剩余11国组成的CPTPP继承并发展了TPP的规则。
自2015年后,"美式模板"进入进一步发展阶段,分为2.5版本和3.0版本。2018年签署的USMCA作为2.5版本代表,规则最为严格,但贸易自由度也最高,要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公开政府数据等。2019年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作为3.0版本的代表,对USMCA规则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增加安全例外条款、调整数字贸易自由化条款以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其水平介于TPP和USMCA之间,与USMCA一同成为了“美式模板”的最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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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式模板”与国际模板的比较分析 ..................... 33
第一节 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 ......................... 33
一、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 33
二、数据主权安全规则 ............................... 34
第四章 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构建方案 ........................... 40
第一节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概况 ....................... 40
一、发展规模 .................................. 40
二、全球竞争力 ................................ 42
第五章 DEPA视域下构建“中式模板”的障碍与启示...................... 51
第一节 “中式模板”构建的国际障碍 .......................... 51
一、政治局势动荡,贸易保护主义回归 ...................... 51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数字鸿沟加剧 ....................... 52
第五章DEPA视域下构建“中式模板”的障碍与启示
第一节“中式模板”构建的国际障碍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全球经济贸易的数字化大幅加快,各国竞相争夺数字领域话语权,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新一轮国家竞争的焦点。由于各国数字贸易水平存在差异较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且大国之间的竞争明显,这给数字贸易规则合作增添了难度与障碍。
一、政治局势动荡,贸易保护主义回归
近年来,国际地缘政治局势持续动荡,全球数字、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各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贸易变得常态化,征收高关税来限制进口和筛选流入的投资,并使用前期较少启用的工具,包括出口管制、对外投资审查和定向补贴。数字贸易以平台经济为代表,具有规模效应和不完全竞争的特点,促使各国政府试图通过对数字贸易的干预,使本国企业获得特殊市场地位,进而获得更强的国际竞争力,保护本国数字产业,赢得更多数字经济红利。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①(Digital STRI)平均值增长曲线显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政府实施的保护主义政策数量持续增长。
此外,各方针对数据流动、数字市场监管、数字设施认证出台相关法规,“叠床架屋”式的制度设计使全球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度过剩”。同时,各方在机制设计、实施保障乃至统计口径等方面差异较大,相互间缺乏互操作性,造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碎片化日趋显著,增加了跨国贸易活动的障碍和企业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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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进展迅猛,数字技术创造了新的贸易渠道,也塑造了新的贸易生态系统,引导着国际贸易从传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向数字贸易演进,数字贸易的蓬勃兴起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新潮流和新增长点。而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伴随着数字贸易协同发展,传统货物、服务贸易规则也持续演变为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在此背景下,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成为各国争夺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的关键,我国更应积极构建自身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以便更好地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把握数字贸易发展话语权。本文着重从DEPA视角,对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构建做出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构建方案和未来探索方向。
本文首先对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总结了形成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如“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和“新式模板”。其次在总结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式模板”的特征以及提出构建方案的重要意义。而在“中式模板”构建过程中,对标国际模板,通过分析CPTPP、EJEPA、DEPA和RCEP在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上的差异,可为我国弥补差距、构建方案提供重要参考价值。随后,在进一步分析总结了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及国际合作进展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中式模板”的构建方案:一是强化数字贸易顶层设计与整体统筹;二是不断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法规体系;三是地方加紧战略布局,打造先行试验区;四是塑造数字贸易新动能,加强平台建设;五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支持企业海外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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