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严格责任理念存在的价值分析
时间:2015-01-25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第一章商法价值的内涵
一、价值与法的价值
欲研究商法的价值,就先了解一下价值哲学和法的价值理论。
(一)价值与价值论
1.价值的本质
汉语中的哲学用语“价值”一词,相当于英语的value。马克思曾对这个词语的词源作过考证,他引用的是一本名为·《试论哲学词源学》的书。按照这本书的解释,上述语言中的“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这种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在该词义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的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这种词义,是一般情况下所用“价值”一词的基本涵义。不难看出,“价值”一词肯定意义上的含意,和日常用语中“好坏”的“好”一词极为相似。日常生活中的“好”一词有极为广泛的涵义,它能够用来指是与非中的“是”,对与错中的“对”,善与恶中的“善”等。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二因素之一。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产品的的社会联系的反映,不是雾的自然属性。价值通过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即交换价值体现出来。使用价值反映物的自然属性,是指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效用。
在哲学领域,价值的含义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客体的价值依主体而定。也有学者认为,价值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价值来源于客体,是指客体或外部世界(包括人本身)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具有满足人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属性;而人把外部世界或客体作为自己的生存环境,在于它能在外部世界中,或者说能利用外界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是,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与动物的本能生存需要根本不同的:客观世界不会自动地满足人的需要,人不能单纯地依靠大自然的恩赐,必须依靠自己的实践活动去创造。价值取决于主体,是指价值虽是来源于客体身上的一种属性,但它决不取决于客体,而是在客体属性同主体需要发生一定关系(肯定或否定)时产生的。没有主体的需要,或者说不同主体需要联系起来,就不会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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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价值的界定
如果说法的价值理论是价值论在法学领域的体现,那么商法价值就是法的价值理论在商法学领域的体现。价值论对法的价值理论有指导意义,法的价值理论对商法价值的研究有指导意义。通过对价值哲学和法的价值理论的一般研究,使我们能够在研究商法价值之前对这两个范畴有初步的认识,下面就来探讨商法价值的界定。
(一)商的含义和价值
先有交易才有交易的规则,先有商才会有商法。商法就是关于商事的法律,基于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均离不开对于商事的特定的理解。因此有必要研究商的含义和价值。
1.商是什么
商事又称为“商”,实际上,一般常识的“商”、经济学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是有其不同的含义的。一般常识的“商”或“商事”是极为含混的用语,它依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内容。例如:·早在中国的古代,人们就提出了“通财臀货曰商”,“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商”,这种理解是将“商”视为买卖。我国古代这些对“商”的最初解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商”的朴素认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演进、发展,人们对“商”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即将“商”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这是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商”的内涵。随着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己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中,也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送、金融业、服务业、信息贸易等,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显然,经济学上的“商”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表述商事关系,由此决定了它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相反,上述广义的营利行为才是商事法意义上的“商”。因此,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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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法的价值体系
一、商法价值体系的构成
商法的价值体系就是商法的所有价值的集成,形成一个系统和整体,主导和制约商法的制定、实施以及人们的商事行为,反映人们对于商法的整体需要。
商法的价值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不同的人来说,可能认识的角度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根据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把价值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本人认为这是不适宜的,因为就一个法律部门来说,组成其价值体系的各价值是处于同一层面的,具有独立性,并不依附于其他价值而存在,共同协调发挥作用,推动法律的发展进步。如果价值存有层次的高低,那么所谓的低层次的价值可能并不具备该法的价值地位。例如,商法的公平价值之与诚信原则。
对于法到底有哪些价值,也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法律的两大价值是正义和利益。“也有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还有的认为,法的基本价值有六个,分别是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那么,就商法而言,到底有哪些价值,也是众说纷纭。有人主张,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也有的主张,商法价值的基本形态包括自由、公平、安全、效益等几种主要形态。也有的主张,作为私法,商法与民法有许多相同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诚实信用价值、合法性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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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一)商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的体系,不同的法律价值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此之谓法律冲突。商法的三大价值之间当然也可能这样的矛盾和冲突。价值冲突的存在是客观的,因为商法调整的对象本身是复杂的,不同主体对商法的需要也是多元的。
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是复杂的。从法的价值冲突的形式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二元价值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二元价值冲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两类。①有A无B,有B无A的二者只取其一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排他冲突。②A首B从,B首A从或A主B次、B主A次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位列冲突。位列冲突与排他冲突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其实,如果在位列冲突中,只要要求找到“首”、“主”为A或B时,位列冲突就转化为排他冲突,因为“首”或“主”是惟一的、排他的、独占的。·如果在排他冲突中,要求排列冲突元素的主次或首从,排他冲突也就转化为了位列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的冲突元素可能是多元的。多个元素相互交织构成的法的价值冲突,情况远比二元法的价值冲突复杂。如效益、公平、秩序三者间的冲突。在ABC等元素中,或取AB而去C,或取BC而去A,余此类推;或在ABC中排出首次、主从位列,等等。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多元法的价值冲突实际上是由多个二元法的价值冲突构成的。人们完全可以把多元法的价值冲突转化为多个二元法的价值冲突来研究,综合评断,以找出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办法。
譬如效益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就是典型的二元价值冲突。那么,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就会出现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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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法的终极价值-一效益价值..............53
一、商法效益价值的内涵...............................53
(一)效益与效率...................................53
第四章商法的伦理价值-一公平价值.....................81
一、商法公平价值的内涵.............................81
(一)公平的一般含义...................................81
第五章商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价值.....................100
一、商法秩序价值的内涵.................100
(一)秩序.........100
第五章商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价值
一、商法秩序价值的内涵
(一)秩序
秩序,按中国的传统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秩序也作秩叙,或作次序,指人或事务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按现代解释,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包含着社会秩序和非社会秩序两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的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是人们互动的状态和结果。
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显然不是一般的秩序,更不是非社会秩序,而是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由于群体内存在利益的差异、重叠和冲突,所以必须要有秩序。没有秩序就不可能使群体得以稳定、巩固和发展;没有秩序也不可能有每一个人的安全,弱肉强食、人人自危就不可避免。为了每个人乃至整个人类的生存,秩序也就必不可少。由此,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5秩序不仅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人类的任何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正常。古今中外,任何比较繁荣发达的社会,其社会环境都是稳定而有秩序的。历史千百次地证明了一个真理:秩序保证着生存,秩序保证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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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商法价值理论-一商法的明灯
通过对商法价值的整体、系统的研究,我深刻的认识到对于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艰难,学问素养、研究水平等方面的不足让我时时感到临渊履薄的困顿,好歹写完浅陋之处自不待言,还请大方之家指正。
商法价值理论是商法基本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灵魂,在商法基本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商法价值理论可以提升商法学的理性层次,对商法基本理论和商事一单行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也为之提供研究方法和手段。同时,商法价值理论也对商事立法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从而使商法的体系更为统一、和谐。
通过把商法价值理论和商法具体制度的结合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商法价值对于具体制度的精神引领作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商法的单项制度并不仅仅体现某一种价值,譬如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昭示秩序价值,而且也有公平、公正的目标;再如,商事登记制度同时受到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双重要求。
商法价值理论是一种实践性的理论,它提供给我们一盏明灯,照耀着商法前进的方向,商法价值理论应秉持理想的特性,指导和促进商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同时对商法的实施发挥引导和评价作用。商法价值理论本身也在实践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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