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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以H乡为

时间:2020-07-26 来源:51mbalunwen作者:vicky
本文是一篇公司治理论文研究,本文围绕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展开研究,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了脱贫攻坚政策制度,以某市深度贫困乡 H 乡为调查样本,基于法人治理结构视角,深入分析 H 乡 12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推动某市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策建议。调研发现,H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低。二是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制度不全,管理不够规范。四是素质不高,服务手段滞后。五是层次较低,合作领域不宽。六是联结不紧,成员协作较差。基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原因:法人治理结构配置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运转不规范;成员民主管理执行有偏差;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盈余分配激励性不够。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明确到 2020 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2015 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打赢脱贫攻坚战召开了 7 个专题会议。2015 年在延安召开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在贵阳召开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2016 年在银川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2017 年在太原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2018 年在成都召开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2019 年在重庆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每次围绕一个主题,同时也提出面上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是场硬仗,绝非朝夕之功就能打赢,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实践证明,深度贫困并不可怕,只要高度重视,思路对头,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深度贫困是完全可以战胜的。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
这些年,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进展符合预期,成就举世瞩目。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接近完成。截至 2019 年底,全国贫困人口从 2012年年底的 9899 万人减到 2019 年年底的 551 万人,贫困发生率由 10.2%降至 0.6%,连续 7 年每年减贫 1000 万人以上。到 2020 年 2 月底,全国 832 个贫困县中已有 601个宣布摘帽,179 个正在进行退出检查,未摘帽县还有 52 个,区域性整体贫困基本得到解决。贫困群众收入大幅度提高。2013 年至 2019 年,832 个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 6079 元增加到 11567 元,年均增长 9.7%,比同期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 2.2 个百分点。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出行难、用电难、上学难、看病难、通信难等长期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普遍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了保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特色产业不断壮大,产业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等较快发展。贫困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通过生态扶贫、易地扶贫搬迁、退耕还林还草等,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贫困户就业增收渠道明显增多,基本公共服务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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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1.2.1 研究内容
调研某市深度贫困地区 H 乡 12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分类汇总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理论,分析主要原因,提出对策建议,解决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形状、现行脱贫攻坚政策制度、H 乡脱贫措施及成效、H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1.2.2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了解当下热点问题,梳理有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收集有关部门内部资料,提出研究课题,确立研究目标和研究设计,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建立理论基础,按照研究思路,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案例分析法:为了增强论证的说服力,本文以某市深度贫困乡 H 乡 12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调查样本,通过实地查看、入户走访、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调研。调研内容主要涉及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机构、成员信息、经营模式、决策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以法人治理结构为视角,聚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国内外合作社治理结构有关理论,分析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1.2.3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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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2.1 国外相关研究
1817 年,欧文在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利用合作社相互合作的机制来解决失业问题的主张[1]。1844 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诞生,标志着合作思想和合作运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2]。“罗虚代尔”成为全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发源地,有关合作社理论研究逐步发展壮大[3]。20 世纪早期,萨皮诺提出合作社专业化道路,根据农产品种类,分类组建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适应市场的需要。诺斯认为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深入市场竞争中,充当“市场竞争标尺功能”,衡量其他从事其他销售企业市场竞争程度[4]。1942 年美国新古典经济学家艾米利亚诺夫(Emelianoff,1942)最早对合作进行理论研究,首次提出合作社是农场的延伸,否认合作社的企业性质[5]。1945 年恩克(Enke,1945)在提出了合作社是某种类型的厂商,但是没有对合作社持续经营问题作出合理解释[6]。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美国学者汉姆伯格(Helmberger)和胡斯(Hoos)(1962)根据企业理论,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合作社模型,合作社通过按惠顾量或惠顾额的多少向成员返还收入形式,使产品价值或平均价格实现最大化,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7]。1980 年以后,西方学者开始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博弈理论、产权理论等理论对合作社进行系统研究。如美国学者斯塔茨(Staatz,1987)运用博弈理论分析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8]。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不完全契约理论成为分析公司治理中控制权配置的重要分析工具,广泛应用于合作社领域的研究,丰富了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理论。如汉德瑞克斯(Hendrikse)和威尔曼(Veerman)(2001)最先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农业营销合作社财产权形式,他们认为合理的财产权形式会优化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使各成员投资收益最大化[9]。此外,一些日本学者开始研究合作社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等问题。如日本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合作社通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获取盈利维持正常经营,根本宗旨是服务全部成员,实现成员互助、有机联合,属于集体公益性[10]。美国学者萨拉蒙提出,各类合作社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服务社会,弥补政府不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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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末,早期的研究重点涉及合作社的本质方面[24]。苑鹏(2006)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理解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经济组织,由弱势群体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合作联合的方式,提升自身能力而自发形成的[25]。黄祖辉和邵科(2009)将合作社的本质归结为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两方面,采取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实现成员的自我服务[26]。韩俊魁(2016)认为所有者和惠顾者的同一性是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合作社可与政府建立共同合作机制[27]。邓衡山、王文烂(2014)指出合作社的本质是所有者和惠顾者同一,中国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符合这种界定[28]。苑鹏(2013)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指出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特征是成员的异质性[29]。张晓山(2002)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中介组织,并作出了系统的描述,详细分析了农民中介组织的内部结构,深入探讨了农民中介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30]。温铁军(2002)深入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指出农民合作组织应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发挥综合性、多功能性和自主性作用[31]。董红、王有强(2018)指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日益多元化、功能日趋完善,但是规模偏小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关键[32]。何慧丽、杨光耀(2019)以社会企业的视角,认为现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多元产业链的经济特性,应看做是本土化的现代企业[33]。李惠安、孔祥智等从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的角度,深刻分析了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认为政府应为农民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支持,变“输血”为“造血”增强持续发展能力[34-36]。
图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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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11
3.1 相关概念................................. 11
3.1.1 深度贫困地区.................................11
3.1.2 农民专业合作社.............................11
4 H 乡情况介绍............................................17
4.1 H 乡贫困状况...............................17
4.2 H 乡脱贫攻坚措施及成效...............................18
4.3 H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21
5 H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9
5.1 存在的问题.......................................29
5.1.1 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低..............................29
5.1.2 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29

6 某市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策建议

6.1 基本思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通过规模经营让农户抱团进入市场,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机联结。某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讨会会议指出,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施动态监测,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重点培育一批类型多样,可提供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到 2022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4 万个,全市行政村 100%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有意愿的农村常住农户100%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提升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让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作用。首先,要夯实基础。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载体,明确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利,平衡与协调合作社各方利益,
防止对成员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利益。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民主管理,确保合作社不违背成立的宗旨,充分发挥联合互助作用。其次,要立足现状。某市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发展起步晚、时间短,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合作社个体力量单薄,成员素质较低等问题,法人治理结构要符合深度贫困的客观实际,便于操作执行。再次,内外兼修发挥实效。一方面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下高效运行,发挥实际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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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7.1 研究结论
本文围绕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展开研究,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了脱贫攻坚政策制度,以某市深度贫困乡 H 乡为调查样本,基于法人治理结构视角,深入分析 H 乡 12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推动某市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策建议。
调研发现,H 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低。二是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制度不全,管理不够规范。四是素质不高,服务手段滞后。五是层次较低,合作领域不宽。六是联结不紧,成员协作较差。基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原因:法人治理结构配置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运转不规范;成员民主管理执行有偏差;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盈余分配激励性不够。
研究表明,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营商环境。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要健全组织机构,夯实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强化民主管理、杜绝“少数人”控制;加强内部监督,维护成员利益;合理分配收益,实现利益共享。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扩大市场需求;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强化服务指导;加大财政金融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外部监管力度,促进规范运行;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成员素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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