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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规则商法研究

时间:2018-10-31 来源: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不可抗辩规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保险法中广泛应用的规则之一,其对于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经过漫长实践,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制度。2009 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这次修改着重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原《保险法》并未就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也就导致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的情况发生:一方面,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有关事项,保险人为了能够尽快缔结保险合同,在签保险合同时明知这种情况却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而对此瑕疵不予出示;另一方面,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其往往为了能够收取保费获得商业利益而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险的话,保险人便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赔付保险金。对于以上侵害投保人正当利益的情况,新《保险法》在第 16 条中做出了回应:保险人的解除权并非可以随意行使,其必须受到可抗辩期间的限制,亦即新增了不可抗辩规则。通过研读相关文献,笔者对不可抗辩规则有了一定的了解,不过,在一些问题上,笔者也存在疑惑:第一,不可抗辩规则能否适用除人寿保险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第二,可抗辩期间的性质是否就是除斥期间?第三,不可抗辩规则是否会被投保人恶意使用?第四,在投保人欺诈投保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不可抗辩规则?第五,我国的不可抗辩规则是否有必要明文规定除外适用的情形?这些在我国《保险法》中均未作规定,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为立法者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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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不可抗辩规则在保险法领域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但此前的研究内容多聚焦于不可抗辩规则在英美法系中的适用及争议问题,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不可抗辩规则的制度,研究其基本理论,通过比较法的研究,讨论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限制问题等。例如房宇辉在《中日保险法比较研究》一文中介绍了,不可抗辩规则在日本适用的规定,进而讨论了与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区别之处,指出我国的不可抗辩规则仍应加以改进。在英美法中,表示不可抗辩之意的一词源于法语,在汉语中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词语,在英文中也存在多个表达该规则内涵的词语和词组。由于翻译水平的局限和文化上的差异性,该规则在我国有多种表达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有不可争辩、不可争议、允诺禁止反言、禁止反言等。王林清在其《保险法中弃权制度的适用及其限制》一文中,分析了不可抗辩规则不同的译名和内涵,指出弃权、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三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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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可抗辩规则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不可抗辩规则概述
一、不可抗辩规则的内涵界定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掌握的信息经常处于不对等的状态,如保险人要承担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而转移过来的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但却很难完全知悉涉及保险标的的重要信息,而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信息的掌握却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当投保人不实告知或虚假告知重要事实时,将会极大地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于是,各国保险法往往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保险法赋予保险人以合同解除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保人积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与此同时,却出现了诸多保险人利用解除权来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现象。而此时不可抗辩规则的诞生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既可以通过限制保险人的解除权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理期待,还能够平衡保险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天平,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不可抗辩规则也可称为不可争辩规则,在不可抗辩规则的定义这一根本问题上,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比如,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合同,即使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据此作出抗辩。”①还有学者认为“不可抗辩规则,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满一段时期,保险合同即不可争议,保险人再行使其解除权,无法得到支持。”②国外有学者将不可抗辩规则表述为:“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起满一定时间之后,且被保险人在该期间内没有死亡,保险人就不能再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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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信赖利益保护与合理期待原则
立法保护信赖利益的目的与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进而稳定市场秩序。不可抗辩规则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因为,不可抗辩规则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期限上加以限制。也就是说,虽然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如果保险人在可抗辩期间经过后才主张解除权,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即将导致其解除权的消灭,正是如此,不可抗辩规则才保护了交易安全和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不可抗辩规则也是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有力体现。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可以这样理解,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即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其合理期待的内容已被排除在外,也应当对这种合理期待进行保护。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客观合理期待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就不可抗辩规则而言,投保人信赖保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同时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其期待着一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得保险金,即对保险单已经产生了合理期待。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单所约定的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理由基于该信赖而获得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即便保险人在可抗辩期间经过后以投保人未告知相关事实为由主张抗辩,拒绝赔付保险金,投保方的合理期待利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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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分析...... 20
第一节 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险种范围............... 20
一、不可抗辩规则在人身险中的适用.......... 20
二、不可抗辩规则在财产险中的适用.......... 22
三、不可抗辩规则在团体险中的适用.......... 24
第二节 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期间及其起算....... 25
一、可抗辩的期间...... 25
二、可抗辩期间的性质.......... 26
三、可抗辩期间的起算.......... 26
第三节 不可抗辩规则对欺诈投保的适用........... 29
一、欺诈投保适用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分歧.......... 29
二、欺诈投保适用不可抗辩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30
三、不可抗辩规则与保险人撤销权的适用考量...... 30
第四节 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排除........... 32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瑕疵...... 32
二、因除外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32
三、可抗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33
本章小结..... 34
第四章 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完善.......... 36
第一节 不可抗辩规则的我国法规定与缺陷....... 36
第二节 不可抗辩规则的我国法完善....... 38
本章小结..... 41
 
第四章 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不可抗辩规则的我国法规定与缺陷
一、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纳入
我国《保险法》颁布于 1995 年,其第 17 条只是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但对不可抗辩规则并没有做出规定。在 2002 年修改《保险法》时也没有涉及到不可抗辩规则。但是,原《保险法》第 54 条在规定年龄误告条款时涉及到了不可抗辩规则。当然,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年龄误报条款不能涵盖不可抗辩规则,不能将二者简单的等同起来。2009 年,我国《保险法》再次修订,其第 16 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不可抗辩规则纳入《保险法》,并规定可抗辩期间为 2 年。此后,我国《保险法》虽然又经过了 2014 年和 2015 年两次小的修改,但都没有涉及不可抗辩规则。因此,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仍然保留着 2009年规定的内容。应当说,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纳入符合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保险立法的发展潮流。但是,这仅仅是迈出的第一步,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规则的规定还略显粗糙,存在许多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在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不断地完善不可抗辩规则,才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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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可抗辩规则对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增强保险买方市场的信心、维护保险业发展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通过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抗辩权和解除权进行限制,不可抗辩规则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于保单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正是由于不可抗辩规则的出现,在英美等国家保险业出现“信赖危机”的情况下,消除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的信赖缺失,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重拾信心,保险业从而进入到了全新的发展时代。但是,不应忽视的是,不可抗辩规则作为我国《保险法》于 2009 年才引入的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保险实务中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保险立法仍然有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通过对不可抗辩规则的涵义、起源、理论依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现状等方面的研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就如何完善不可抗辩规则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和完善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与适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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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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