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隐私权的商法法律保护
时间:2018-10-18 来源:www.jbevzenko.com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隐私权的概念由美国学者 Samuel D.Warren 和 Louis D.Brandeis 于 1890 年提出,并迅速被广泛地认可和使用,如今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婚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因一直未被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侵犯婚内隐私权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配偶一方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造成夫妻关系破裂,最终导致离婚。对婚内隐私权进行保护,无论对司法还是对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现行法律,《侵权责任法》对其作了具体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该条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将隐私权涵盖其中,说明了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多样且复杂的侵犯隐私权案件,仅依靠《侵权责任法》并不能及时、合理、高效地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夫妻之间的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却很少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也一次次被忽视和践踏。原本拥有相互独立人格的主体通过婚姻关系组成一个相互依赖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对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认定和处理上就具备了与普通隐私侵权相比的特殊之处。具体而言,夫妻之间能否构成隐私侵权?婚内隐私权保护夫妻间的哪些隐私?如何对婚内隐私权和婚内知情权进行协调?侵犯婚内隐私权应如何救济?本文研究和总结了婚内隐私权的一般理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内隐私权案例的评析和立法对隐私权的规定,并通过我国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等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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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背景及路径
(一)研究背景
经济的发展,科技的更新,社会的进步,使得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激增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在婚姻这样一个特殊的关系中,隐私权更容易被忽视或被侵犯。我国法律未对婚内隐私权进行规定和保护,使得本文研究很有必要。在进入中国知网首页进行检索时,笔者以“婚内隐私权”为主题进行检索,共搜索到 15 篇相关期刊和论文,笔者写作可以直接进行参考价值的作品有:王睿冰著《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王乾坤著《从婚内隐私权的特殊性谈及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王密著《婚内侵害隐私权案件评析》、闫格著《婚内隐私权法律问题探讨》、汤然著《论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阚明旗著《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张黎利著《婚内隐私权与婚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马千惠著《论婚内隐私权适用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刘杰著《偷拍丈夫洗澡,拍出中国婚内隐私权第一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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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内隐私权的界定
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要对其概念、内容和性质等进行界定,如此才能为整体研究奠定基础,从而更容易建立起系统的、完整的研究框架。对婚内隐私权加以保护,首先要明确婚内隐私权的含义、特征、内容、性质等内容,对其进行清晰地认识和界定后,才会使研究和讨论有章可循。
第一节 婚内隐私权的内涵
想要透彻理解婚内隐私权的内容,首先要明晰其具体涵义以及内容,这是研究婚内隐私权的基础和根基。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不可剥夺性。①作为夫妻,也应尊重彼此的隐私。夫妻之间相互平等、独立,彼此必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秘密不愿让对方获悉。任何一对夫妻在结合之前,都是以个体而存在,他们都经历了数十年的个人生活,这一阶段在他们很可能会积累一些个人生活经历,并且不愿与他人分享,其中有些经历成为了他们的隐私。即使是在结婚后,他们组建自己的家庭,建立了夫妻关系,也并不代表双方各自作为人的独立性已经消失,因而隐私也不能因此而被剥夺。作为每个独立的人,夫妻之间相互平等,夫妻任何一方都可能会产生新的隐私内容,而不需在夫妻之间公开,这些隐私都需要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存在于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秘密和通讯自由权三个方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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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内隐私权的价值
作为隐私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婚内隐私权除了具备隐私权的性质外,又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时虽然经过深思熟虑,在感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但男女双方在性格以及文化背景、家庭背景和社会经历等方面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双方的经历不同,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也就各不相同,于是不可避免地会在生活、为人处事、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等方面出现差别,导致一些冲突的产生12。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这些冲突,将会影响夫妻的感情基础,产生对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不利的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将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出现缝隙,爱情的本意受到了挑战。当夫或妻一方出现疑似不忠行为时,另一方就会想方设法探知真相和原因,比如偷看对方的日记、聊天记录、通话信息等内容,在此过程中便可能侵犯另一方的隐私,而往往侵犯隐私的行为并不是其本意。当一方发现对方有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后,便会产生争吵,甚至为此大打出手,以致于感情出现危机。如果能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则说明感情的因素对解决侵害隐私问题是起到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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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9
第一节 婚内夫妻共同隐私权的保护............ 29
一、婚内夫妻共同隐私保护的必要性.............. 29
二、夫妻共同隐私保护的限制原则....... 30
三、夫妻共同隐私的权能冲突及其解决.......... 30
第二节 婚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32
一、婚内隐私权与婚内知情权的冲突.............. 32
二、冲突的协调原则......... 35
本章小结.............. 37
第三章 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婚内夫妻共同隐私权的保护
与一般隐私是相对于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相比,夫妻共同隐私是相对于夫妻知悉该隐私内容的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言的。该第三人与一般对隐私的侵犯主体相同,但对其应当有特殊的规则加以规制。
一、婚内夫妻共同隐私保护的必要性
人格权产生于罗马法,设立之初的人格权并没有人格和自然人之分,自然人取得、丧失人格权都是与身份和地位有紧密联系的,脱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普遍意义上的人格是不存在的。32即享有人格的是以家长为代表的罗马家庭,而自然人是不享有人格的。自然人的人格权逐渐被民法所重视,但却没有削弱群体的特殊功能,群体的利益依然受到了法律的普遍保护和重视,其中以家庭为代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最为明显。我国的法律也经历了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历史变迁。中国传统观念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由于强烈的家庭观念,人们不愿意让外人知晓其家庭内部事宜,体现了家庭对隐私的保护功能。古代盛行一时的“亲亲得相守匿”和“亲亲相为容隐”等原则,目的是注重家庭和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所有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该规定已有不少学者撰文指出其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认为在刑事方面的隐匿还有待探讨,我们应重视民事方面的“相隐”,但该“相隐”行为不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此观点保护了夫妻的共同隐私。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其中任何一方暴露夫妻共同隐私,必然会对另一方面的权利造成侵害。夫妻共同隐私作为一项人格权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得到了普遍重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应采取什么规则来限制自己可能侵犯他人的夫妻共同隐私的行为?这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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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之间存在婚内共同隐私权,对其保护也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婚内隐私权保护的是夫或妻一方相对于配偶一方希望保留的私人秘密和相对自由的空间以及夫妻不愿被第三人获知和侵扰的共同秘密。我国学术界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虽然 2009 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但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诸多的争议。首先,本文通过对隐私权以及婚内隐私权的具体研究,总结了婚内隐私权的涵义、性质、价值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我国当前的实际,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社会,都需要法律对婚内隐私权的有效规范和保护。其次,本文对婚内隐私权司法和立法上的保护进行总结,列举了二则涉及婚内隐私权的案例,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述,对是否构成婚内隐私侵权进行了评价,通过案例分析更能凸显当下婚内隐私侵权案件的实际,以便找到合理有效的途径减少纠纷的发生。并且总结和评价了当前隐私权立法,对婚内隐私权早日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最后,通过对婚内隐私权与婚内知情权的分析和权利协调,寻求有效的协调机制,避免权利的冲突,维护夫妻权益,减少侵犯权利案件的发生。法律总是滞后的,而现实生活永远都在变化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包括婚内隐私权在内的各类隐私权保护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实务界在处理涉及隐私问题时应当尽量谨慎周全,处理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因此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内隐私权和婚内知情权冲突的解决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至上,尊重人格尊严。通过利用利益共享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权利克减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解决权利冲突和复杂的侵犯婚内隐私权的案件。同时也希望理论界对隐私权的深度和广度有更多的研究和探讨,为法律实务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进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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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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