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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商法比较研究

时间:2018-07-31 来源: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一门古老的学科。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11世纪左右,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繁荣,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欧洲相继出现。这时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这是我国拍卖法上关于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的具体规定。可是,上述规定十分简略概括,是否只要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拍卖人就一律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呢?也就是说,在何种情况下不承认拍卖人的免责声明,拍卖人免责声明的效力应如何进行判断。这是本文将主要探讨的问题。由于拍卖涉及的范围较广,本文将主要集中于艺术品拍卖领域,且只是指任意拍卖,不包括强制拍卖(强制拍卖是国家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1的探讨。我国拍卖市场兴起于上世纪末,但发展较快,已经有保利、嘉德、瀚海、匡时等知名拍卖行。其中的保利拍卖行是全球中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成交额最高的拍卖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消费转型以及投资方式的多元化,越来越多人开始参与艺术品投资,而选择拍卖行参与拍卖活动成为最主要的艺术品投资方式。由于拍卖活动主要起源于英国2,在英国有长期广泛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除了选择国内拍卖行在国内进行拍卖活动,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苏富比、佳士得、邦瀚斯等英国的老牌国际拍卖行进行西方艺术品投资。但这些西方老牌拍卖行在上百年的拍卖活动中也出现了众多关于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效力相关的纠纷,英国判例法中关于相关纠纷有着丰富的素材。国人对西方艺术品市场的兴趣越益增长,但由于经验的缺乏,国人对于西方艺术品投资尤其是通过拍卖行参与投资暗含的法律风险却认识不足。这种现象也不是为经济增长中的我国所特有的,在美国经济飞速发展时,拍卖活动兴起时,亦出现很多由于法律、商业经验不足的竞买者,针对相关纠纷,美国法院和立法机构通过判例和法案都对此有所回应。
因此,本文首先对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进行正本清源,从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出发,详细梳理拍卖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包括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拍卖人的免责声明界定清楚;然后笔者将进入本文的比较法分析部分,主要通过挖掘英美相关判例、法案和分析老牌国际拍卖行苏富比的商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拍卖人免责声明的效力,以期为我国较为简略概括的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补充,亦在一定意义上为我国新兴的艺术品投资者投资西方艺术品市场提供一定的投资法律风险规避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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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本清源: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之法律辨析
 
在进行英美法的比较分析之前,笔者希望先从我国立法规定出发,对拍卖活动中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对拍卖行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进行界定,以期为后文的比较法分析奠定基础。笔者希望发现我国现有的规定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针对性地去英美法中寻找可以借鉴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关系梳理
拍卖活动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委托人、拍卖人以及竞买人(包括买受人)。我国《拍卖法》对于三者之间法律关系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学界对于三者的法律关系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没有确定的结论。我国《合同法》第 173 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拍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受到特别法《拍卖法》的管辖。《拍卖法》对拍卖活动的流程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有着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三方具体的法律关系,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回到《合同法》的框架下去考察拍卖活动三方具体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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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卖人的免责声明界定
上文立足于我国实体法规定,对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三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接下来笔者将具体界定拍卖人的免责声明。我国《拍卖法》61 条规定了拍卖人可以进行免责声明,具体为拍卖人如果在拍卖之前已经作出了声明,即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拍卖人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活动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买卖活动,尤其在艺术品拍卖的领域来看。一般的产品责任出卖人必须对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一般的的产品如果存在瑕疵,实际上就已经影响到了买受人的期待和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只不过表述有所不同而已。比如在英国的 1979 年的《货物买卖法》的第 12-15 条就涉及到具体规定,其中第 13 条就是关于通过描述的方式进行买卖,第 14 条是关于隐含的产品质量的担保。拍卖人可以进行免责声明,先从拍卖标的瑕疵来看。很多拍卖的标的都是出土的文物或者是年代久远的画作,这些物品上存在一些瑕疵是再正常不过了。比如对于年代久远的大师画作,由于转经不同的收藏家收藏,再加上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侵蚀,画作上通常会存在一些瑕疵。而参与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并非一味期待竞拍到没有任何瑕疵的拍品,竞买者看重的是艺术品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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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他山之石: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之判定............12
(一)艺术品本身..........12
(二)拍卖行陈述的合理性......14
(三)买家的身份..........17
(四)免责声明作出的方式......19
四、更上层楼:拍品瑕疵风险负担规则......21
(一)比较法借鉴..........21
(二)免责声明有效及无效的情形下的瑕疵风险承担 .......22
五、万流归宗:拍卖与诚实信用原则.........24
(一)拍卖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24
(二)拍卖法上的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 .......25
 
五、万流归宗:拍卖与诚实信用原则
 
(一)拍卖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拍卖人的合理审核义务还是瑕疵告知义务,从最根本上都是源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于契约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1我国学术界的通说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即认同“附随义务是指泛存于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包括给付利益和人身、财产的利益)而产生的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2附随义务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基础便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拍卖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自然应该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块基石,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拍卖法的制度设计与运行。首先,如果在整个民商法的框架下去审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发现其基本要求在于行为人在进行行为时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回到拍卖的关系中去看,相比于竞买人,拍卖人一方面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得拍品相关的信息,并且可以接触到委托人,了解委托人的信息。因为在大多拍卖的情形下,委托人的身份是处于保密的状态下的,竞买人并不能得到委托人的信息。所以从这一方面去看的话,拍卖人相对于竞买人有了很大的信息优势,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具体到艺术品拍卖来看,辨别艺术品真伪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便是通过调查艺术品的来源,转手收藏的情况进行的,而这些情况拍卖人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得,而竞拍人即使通过自己的调查也很难获得具体真实的信息,竞买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拍卖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参与竞拍。这时,要求拍卖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相比于竞买人,拍卖人除了能从委托人处获得大量的信息,具有信息优势,另一方面,拍卖人作为专业的艺术品交易中介,有着其专业的鉴定团队和丰富的鉴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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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本文写作之时,苏富比拍卖行又卷入了一场诉讼。不过这次,不是别人诉苏富比,而是苏富比诉伦敦艺术品交易商马克维斯。1马克维斯在 2010 年的时候以 250 万英镑的价格从艺术品收藏家吉里阿诺那里买来了 17 世纪荷兰画家佛兰斯·哈尔斯的一幅名为《绅士的肖像》的画作,之后吉里阿诺通过苏富比拍卖行在 2011 年以 840 万英镑将该画通过私人拍卖卖给了美国西雅图的一个收藏家理查德。在 2016 年 3 月的时候,吉里阿诺收藏过的一幅画被爆出为赝品,这引起了收藏家理查德的注意。于是这幅画便被送去进行专业的色素沉着鉴定,鉴定的结果表明这幅肖像画不可能是在佛兰斯·哈尔斯时期所作的。因为还在 5 年以内,苏富比便根据其瑕疵担保条款,将原价款退还给了收藏家理查德。现在,苏富比想要向艺术品交易商马克维斯进行追偿。当然,这件案件中苏富比已经承担了瑕疵担保的责任,也没有涉及到免责声明的问题。但如果我们想要考察苏富比在这场拍卖中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者说合理审核义务,那么这起案件有两个很重要的方面值得我们关注。一个事实是苏富比声称在 2016 年才知道这幅画在马克维斯之前曾被收藏家吉里阿诺收藏过,那么意味着在 2011 年,苏富比从委托人马克维斯那里取得该画时,并没有去调查该画的来源。苏富比在 2011 年接受委托出卖这幅画时,审核这幅画的来源是否对于苏富比很困难呢?如果说马克维斯上一个收藏家便是吉里阿诺的话,苏富比要获得这个信息应该并非难事,这就涉及到苏富比有无以合理必要的方式去对该画的来源进行调查。而且吉里阿诺也并不是才在 2016 年被曝出收藏了赝品,在此之前就有关于他的收藏存在争议的传闻。如果这样来看的话,苏富比可以说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第二个很重要的事实是佳士得拍卖行曾在 2008 年的时候就表示过对佛兰斯·哈尔斯的肖像画产生过疑问2。因为在 2008 年的时候,卢浮宫想要通过佳士得去购买这幅肖像画,但佳士得在收藏家吉里阿诺拒绝为这幅画的真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收回了这次交易。实际上,也就是说佳士得在 2008 年的时候就拒绝了关于该画的交易。所以,苏富比在 2011 年接受这次委托帮马克维斯出卖这幅画时是否注意到佳士得拍卖行在 2008 年拒绝接受该画的交易这一情况也是判断苏富比拍卖行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上文中的美国罗格斯诉泽本曼案中,法官在判断拍卖行有无充分考虑到相反鉴定意见的时候就提到了其中一个相反意见就在于老牌拍卖行苏富比曾经拒绝交易该画作。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佳士得曾经拒绝过该画的交易,那么对于苏富比而言就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相反意见了。苏富比拍卖行和佳士得拍卖行是西方最大的两个拍卖行,如果其中之一曾有着相反意见,那么对于另一方来说就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相反意见的信息。本案现在正在英格兰高等法院进行审理,这是继 2015 年兰斯洛特特沃兹先生诉苏富比案,高等法院审理的又一起关于古典大师画作的纠纷案,我们可以关注着该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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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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