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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避风港商法规则研究

时间:2018-07-16 来源: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一、选题目的
从二十世纪至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迅速,我国近几年涌现出大量的视频分享网站。随着视频分享网站数量的增加,导致各类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频发,如今的视频分享网站不仅要面临著作权人对其的诉讼,更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金额,视频分享网站如何继续发展迫在眉睫。本选题旨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视频分享网站的避风港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技术经验,提出加快完善我国视频分享网站避风港规则的建议,能够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视频分享网站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网络用户的健康的社交网络环境。科技的发展就像硬币的正反面,视频分享网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新产业,其诞生对信息的分享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的普及有利于公众更快、更好、更方便地获取信息。可是与此同时它也极有可能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带来伤害,如果无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会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猖獗、不利于视频分享网站业的发展,并且会极大的制约知识革新,从而对人们的资讯需求造成影响。同我国的一样,美国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也有着相似的过程。为了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美国政府推出了避风港规则,这一规则的出现,使得著作权人、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用户的权益达到了相应的平衡。正是在美国的启发下,我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也制定了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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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基于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兴产业的关注,视频分享网站为视频交流开辟了新的方向,但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一轮的挑战。视频分享网站给网民们带来了丰富便捷的网络生活,网民数量的增多,带来了越来越高的点击量,从而使得视频分享网站的收入日渐丰厚,经营视频分享网站俨然成为当下最热门的互联网行业。视频分享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相互交流与传播的中介。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逐渐突出,如何确定视频分享网站承担的侵权责任事关网络发展的前景、知识的有效传播及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研究避风港规则的产生以及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环境下的价值,比较分析国内外避风港规则,正视我国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有效保护和促进互联网业健康发展,合理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促进资源共享,鼓励自主创新,激发创作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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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视频分享网站概述
 
近年来,网络以惊人的速度占领了我们的视野,处处彰显着其不可忽视的存在感,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使得人类的生活方式经历着迅速而激烈的变革。网站、主页、链接、BBS、电子邮件、P2P、多媒体,林林总总的网络技术为人类造就了全新的生活。网络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自身的严谨性导致了法律的变化相较于科技的变革显得尤为缓慢。网络技术的进步给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预测到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在互联网产生、存在、发展等诸多环节里,视频分享网站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与日俱增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甚至错误的承担了他人的侵权责任。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概述及法律地位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迅速发展,视频分享网站逐渐成为新一代的朝阳产业,近年来,由于美国YouTube的成功典范使得我国涌现出大量的视频分享网站。何谓视频分享网站,其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予以明确。传统视频网站是给各大媒体提供自制的影视剧、网综节目、纪录片和专题片的平台,也是转载其他媒体的节目、从海外影视公司购买音像制品的著作使用权的网站。其性质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而目前新兴的视频分享网站,主要为网络用户提供一个储存视频文件的空间和发布视频的平台,提供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在线观看或是下载视频文件的服务。视频分享网站的成立给予了网络用户充分的空间和分享自由,其性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云时代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经过 Web1.0 和 Web2.0,网络经济已经进入了以“分享”为中心的 Web3.0 时代。脱胎于 BBS 论坛的新一代视频分享网站高速发展,开启了新的全民自媒体的创作传播模式,它强调网络用户原创的视频内容,鼓励网民发挥创造性与自主参与性,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由视频分享网站进行筛选、分类并推荐到主页,网络用户利用主页的搜索引擎,点选自己所需的视频并且选择在线观赏或者下载存储。在视频传播过程中,用户可通过多种方式发表自己对于该视频的看法,并可通过网站进行分享,使每个用户可以与全世界分享他们的经历与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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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2005 年,美国第一家视频分享网站 YouTube 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宣布用户可以开始上传其原创视频,与此同时,分享也为成为了互联网生活中的普世理念,现在其已经成为全球最为盛行的视频分享网站。以 YouTube 网站为样本进行调查,其结果显示,在网民评论与回复最多的视频中,来自网民自制上传的作品占到了总比的三分之二以上。同年,中国第一家视频分享网站播客网正式成立,中国目前用户量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也在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营。中国境内合法运行的视频分享网站数量在 2010 年就已经达到了三百多家,到 2016 年 6 月,利用视频分享网站观看视频的网民规格已经达到 7.10 亿,视频分享网站的产业发展一路高歌猛进。《2015 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及用户研究报告》表明,分享原创视频成为了网络用户的一种自媒体传播方式,大部分的网民表示会将自己观看过的网络视频推荐给其他网民。随着网民数量的持续增长和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对自我价值诉求迫切期许,以及自我表达欲望愈加强烈,网络视频分享行为将进一步大众化、广泛化、常态化。视频网站的产生与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大了信息流通的程度,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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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5
一、立法现状.......15
(一)避风港规则于我国的立法体现.............15
(二)避风港规则的免责——“红旗标准”.......16
二、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17
(一)没有规定“通知-移除”的时间内容........17
(二)“明知”与“应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18
(三)没有规定“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判定标准...........19
(四)“未改变”的认定标准不明确.............20
(五)没有规定网站的事前审查机制.............20
第四章 完善我国视频分享网站避风港规则的建议.........22
一、明确规定“通知-移除”的时间内容....22
二、确立“明知或应知”的判断标准.......23
三、将“未直接获利”作为主观过错的考量条件.......23
四、确立“未改变”的具体内容...........24
五、明确视频分享网站的审查机制和管理责任.........24
 
第四章 完善我国视频分享网站避风港规则的建议
 
有人曾预言互联网将成为著作权人权利的“终结者”,在网络上每个人都能够扮演作者、分享者和侵权人这三种角色。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个人都能够轻而易举而且天衣无缝的改变他人的视频作品,并全球举世传播[1]。所以在网络环境下更应该完善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的避风港规则,这不只为了视频原创者的利益,更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大部分引自于美国的相关规定,但其中遗漏了 DMCA 的些许要求,故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存有缺陷,在客观上必定会削弱该规则在著作权保护领域中所起到的效果。笔者建议,可针对国内现行的涉及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内容采用更为严格的规范化和详细化的方法,使相关的规则具备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加强规则的实际可操作性,从而更有效的避免争议的发生。同时参考和借鉴外国较为成熟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从而使得国内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趋于完善。
 
一、明确规定“通知-移除”的时间内容
完善“通知-移除”程序,首先应当明确网站在接到通知后移除侵权视频的期间,以及应当及时进行合理处置的具体内容。在接到通知后网站应在多长时间内移除有关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该予以明确的说明。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视频分享网站面临的选择是根据通知中所罗列的网络地址和视频名称来移除涉事视频,还是应当对全部涉嫌与侵权作品有所牵连的视频均采用移除程序,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虽然对该问题有所规定,但由于这一内容影响着对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观认定,所以应当进一步加以明确详细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知的内容一是应当涵盖地址和方式;二是应当涵盖需执行断开链接或者移除措施的侵权视频网络地址和名称;三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其中第二项要求相对于权利人来说过有些过于苛刻,毕竟视频分享网站中的数据数量非常庞大,指出所有侵权视频的网址是对于权利人来说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所以,规定权利人只需提供能够充分定位侵权视频的线索这一要求显得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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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如今互联网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网络虚拟环境日益复杂化,网络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范畴己不再仅仅局限于侵犯著作权,而且还涉及到其它的相关民事权益。我国互联网整体虚拟环境较为恶劣,网络用户法律意识平均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标准,各类侵权事件频发。根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12 月通报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当今的此类案件内容越来越复杂,一旦发生损害,几乎不可逆转和控制。网络视频传播独特的流动性和高效性,使得侵权后果极易发生扩大、甚至无法控制。法律制度体系建构及完善,应与时代经济宏观环境相适应。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面对瞬息万变的视频分享经济时代,网络侵权事件的层出不穷,各方主体之间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复杂联系,视频分享网站在这个过程中处于一个及其重要的位置,相应的也承担了其赋予的义务以及责任。为保证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国家通过立法来维持互联网运行秩序,我们更应细致研究避风港规则,吸收以往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确保我国互联网产业良性健康的发展。在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应当合理确定视频分享网站审查义务。不能仅通过单方面增加视频网站审查任务,来保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响应全民法制教育的政策方针,加强公民在互联网、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合理保护的法制意识,促使大众加深对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法规政策的认识,鼓励公民了解相应领域的国际公约,使网民进一步深化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认识,既增强了公民自我对于侵权行为的防范意识,在思想上树立一道法治防线,又强化公民自我规制意识,同时减少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深入理解并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平衡互联网技术发展与著作权法律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知识更丰富的创新和更迅捷的传播,努力将避风港规则这个舶来品,在我国的法制版图里不断修改完善,有效阻止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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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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