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商法引入研究
时间:2018-06-28 来源:www.jbevzenko.com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一门古老的学科。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11世纪左右,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繁荣,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欧洲相继出现。这时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城镇化和社会工业化的大力发展,我国在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大规模、通用性工业产品致害案件不断涌现在我们的视野中。2003 年至 2005 年大规模爆发的龙胆泻肝丸案件、引起轩然大波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我国频繁发生的“石棉肺”案件等,这些由于产品中有毒物质造成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案件中,给数量众多的社会成员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同质性、侵权产品的可替代性、损害发生潜伏期长等原因,受害者在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和证明自身的损害与侵权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困难重重,使得受害者通过司法程序难以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我国现行侵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救济存在一定的空白,受害人依据现有法律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员数量众多,社会影响大,受害人通过法律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时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法律救济的缺失使得损害赔偿被部分转嫁给政府,转嫁给纳税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信息的公开化、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积极维护意识不断觉醒,因此亟需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则,使得法律能够对此种侵权损害案件进行有效且及时的救济。美国由 DES 案件通过司法判例在侵权法中创设了市场份额规则这一新规则来解决此类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问题。由此,对市场份额规则进行法理研究和制度研究极为重要。本文对市场份额规则从概念界定、适用条件和诉讼模式、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试图将市场份额规则和我国侵权法中近似的共同危险责任制度相协调,与我国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相协调。在我国侵权法中寻找市场份额规则的理论支撑和制度支持。探析如何在我国现有的侵权法体系中引入市场份额规则。在与我国制度相协调适用的同时,使得市场份额规则更有效的对此类侵权案件进行法律救济,保护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中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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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市场份额规则的产生,源自于美国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案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通过法院的判例将这一规则引入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视线。相对于国外,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尚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市场份额规则的理论及其发展,旨在探索市场份额规则的理论与制度基础、在我国侵权立法中的存在空间、探析在我国现有制度结构下如何将市场份额规则构建入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中来。为我国发生的大规模、通用性工业产品致害案件寻求一种更佳的解决对策,使受害人在此类案件中得到充分的赔偿救济和法律保护,同时尽可能的使侵权人乃至整个行业因此受到的冲击减至最低。
1.2.2 研究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空前重视。随着问题乳制品案件的爆发,针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问题得到了社会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大规模、通用性工业产品致害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侵权人乃至整个行业也会受到重创。目前,我国侵权立法领域针对此类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关制度缺位空白等。因此,加强对大规模、通用性工业产品致害案件的救济规则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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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份额规则的源起与适用概述
2.1 市场份额规则的源起
市场份额规则(market share liability),是指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致害案件中,由于该致害物质存在于具有可替代性的工业产品中,因而导致原告无法查明造成其损害的生产企业,在这种情形下,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判决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若干家企业在其各自所占有的市场份额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1]市场份额规则作为解决新型侵权案件侵权责任确定和赔偿责任划分的重要规则对传统侵权法理论有着一定的冲击。这一规则最早创设自美国各州法院关于DES案件的判例,在这些判例中法院通过对案件实际情况和传统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做出了被告企业根据其在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比例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的判例。这些判决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让我们明确针对新的侵权类型需要新的规则来解决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划分。在这些DES案件的判例中,美国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审理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案影响重大,正是由于加州法院的此例判决,才使市场份额规则开始在侵权法领域崭露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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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
2.2.1 适用的市场条件界定
美国各州法院关于DES的判例中就表明对于市场条件的认定是一个困难的课题。Sindell案中的市场份额是实质份额,Hymowitz案中提出了全国的市场份额责任,将市场份额的范围由部分州扩张至全国。从这些判例中不难看出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市场范围、划分市场份额是解决此类侵权案件的关键,也是观点不一、难度较大的问题。划分市场范围最基础的划分方法就是以地域为范围划分,以美国DES案件为例,DES药物的销售范围是认定市场范围的关键,按照地域范围由大到小可以将市场范围划分为全球性的市场,美国联邦的市场,美国各州的市场,州内各市县的市场,最简单的以地域划分市场份额范围的方法是以行政区划来划定市场的经营范围。对如何界定被告的生产经营在市场上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比例这一问题,sindell案的审理法院并未明确给与划分标准,仅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不能普遍适用;但是在海默维茨案中审理法院则明确以被告在整个国内市场的经营份额作为市场份额规则的考量标准。除此之外,其他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美国州法院对市场范围的选择也有较大的分歧。[15]目前,美国法院的主流做法是按照全国市场的份额来计算。[16]由于美国各州法院对于其受理的本辖区内的案件适用市场范围的认定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在判决的适用中每个州的法院的判例基础都不一致。但是除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市场范围,在市场范围的划定还应考量其他的因素:一是生产商的生产规模,企业的经营规模。二是产品的市场销量。三是同种产品是否存在多家生产、销售商,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多家生产销售商。最便捷掌握此类数据的即为各行业的行业协会,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可以通过企业纳税额来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而确定市场的范围,为市场份额的确认提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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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场份额规则的法理解读与制度协调....15
3.1 市场份额规则的法理解读 .........15
3.1.1 基于侵权责任基础的解读 ......15
3.1.2 基于因果关系理论的解读 ......15
3.1.3 基于矫正正义理论的解读 ......17
3.2 市场份额规则与现行制度的协调 ........17
3.2.1 与我国共同危险责任制度的协调 .....17
3.2.2 与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协调 .............19
3.2.3 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 .............19
3.3 本章小结 ....20
4 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障碍与必要性...........22
4.1 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障碍 ............22
4.2 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必要性 .....26
4.3 本章小结 ....26
5 我国侵权责任法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制度设想..........29
5.1 明确市场份额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 ..............29
5.2 明确具体市场条件 ..........30
5.3 在具体侵权责任条款中纳入市场份额规则 ..............30
5.4 在产品责任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31
5.5 采用损害发生规则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32
5.6 本章小结 ....33
5 我国侵权责任法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制度设想
5.1 明确市场份额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引人,首先应当确定该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是最突出针对大规模缺陷产品侵权中致害人不明问题而产生的解决方案,虽然环境侵权、通用工业品致损案件中也能部分情况下适用该规则。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是美国法院在处理DES药品案件过程中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规则,在DES药品案件发生以后,广泛适用于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件中,因此,在立法定位上,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应作为产品责任规则被引人到我国的侵权法中更为恰当。虽然市场份额规则与我国侵权法中规定的一般产品责任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一,根据市场份额规则,原告必须证明危险行为人在主观有一定的过错,对风险或者损害结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根据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缺陷致害产品的生产者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过错,都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第二,市场份额规则通过市场份额标准替代了证明具体的损害结果是由具体且确定的侵权人造成的,这是对传统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的一次新的解释;在产品责任规则的视角下,当事人仍然要对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证明。但我认为还是应将市场份额责任规则作为产品责任规则而引入,这并不表示市场份额规则只能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其他也能适用的侵权类型可以通过特殊的例外规定来特殊适用。由于我国已经出台《产品责任法》,对一般的产品侵权案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特殊的需要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缺陷产品致害案件,可以将市场份额规则作为一个补充的原则,在加害人不明确或赔偿责任无法合理划分时适用。对于受害者可以明确证实致害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则无需适用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只需适用一般的产品责任规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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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科技的进步带来了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新型的侵权责任案件,缺陷产品的致害案件、通用工业产品的致害案件、大规模侵权案件等新型侵权责任案件有着区别于传统侵权案件的特点。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致害产品、侵权行为的同质性及可替代性,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这些新的特点使得这些新型侵权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传统的侵权法规则无法及时有效解决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划分。而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创设的市场份额规则正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选择。它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认定,以现实损害为基础,平衡侵权企业与受害人间的利益问题,确定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比例,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保障侵权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持续性发展。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将能够从实质公平的角度上,填补缺陷产品的致害案件、通用工业产品的致害案件、大规模侵权案件等新型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本文对市场份额规则源起和确立通过美国各州法院的判例及《侵权法重述》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市场份额规则的多种模式,分析美国各州法院的判例。分析了市场份额规则在何种市场条件下能够具体的适用,对市场份额规则适用的侵权责任类型也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市场份额规则适用于缺陷产品的致害案件、通用工业产品的致害案件、大规模侵权案件等新型侵权责任案件,因其具有的特点其在诉讼模式也区别于传统的侵权案件,集团诉讼应运而生成为更适合解决此类案件的诉讼模式。市场份额规则对于解决新型侵权案件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存在着很大的优势,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更合适适用的条文,现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模式往往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和政府财政进行损害补偿,先对受害人进行救治,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而相应的法律问题往往在现实中推后研究。因此市场份额规则的引入甚为重要。不仅要在我国侵权法领域中为市场份额规则找到法学理论依据,更要为其在我国司法制度领域找到可以依托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我国现有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市场份额规则有部分的重叠之处,可以将两个概念进行融合。制度和规则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更要立足于立法和司法,通过立法和司法对权利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角度研究和引入市场份额规则,才能使市场份额规则将作用发挥出来。而在在立法和司法角度对市场份额规则进行引入研究又要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则制度相协调,避免冲突和不适应,因此从共同危险责任制度入手进行分析协调,进而将市场份额规则与我国的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相协调,在我国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为市场份额规则找到合适的适用基础。在我国现有侵权法体系中,将市场份额规则纳入其中,并以公益诉讼作为配套的诉讼程序,使得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更具有可行性。通过对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解决新型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的维护受害人利益,兼顾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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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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