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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商法制度研究

时间:2018-06-04 来源: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 论
 
(一)选题意义
2017 年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配套制度,稳定民办学校发展。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实践节点,即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通过。实际上,《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改以后已经在社会引起了热议。那对修改前的学校如何保障举办者的权益呢?完备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是重点。在修改后,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颇受关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继续向前发展也尤为重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法律对这块已经有所考虑,就是基于历史及其贡献给予合理回报。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问题是国内民办教育领域理论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探讨的实质是民办学校资产经过滚动积累发展所得办学结余的归属问题,如何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在学校运营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是能否围绕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建立完备的财产权管理体系,这是我国民办学校规范、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力求联系实际,努力探索并架构出符合我国特色发展的中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进而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些许拙见。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实际,对研究的主要意义分为以下两点阐述: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营利性法人的一种重要类型,应如何构建合适的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民办学校与投资人在财产法律关系上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究竟存在哪些区别?可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发展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思索,本身就是对营利性法人财产权理论研究的延续和深化,无疑也是对我国现有营利性法人财产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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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研究综述
自教育部门通过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我国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民办教育改革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有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议题也变得火热起来,并出现了一批专著、学位论文以及学术论文。通过对所收集文献资料的分类梳理,可看出目前学术界对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的前沿问题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向:一是我国民办学校为什么要享有法人财产权?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必要性问题;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哪些?即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分类问题;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即如何处理投资者、捐赠者与民办学校法人实体之间财产关系问题。首先从研究视角来看,有关民办学校财产关系研究大多从经济学中产权角度出发,具有代表性的有康永久博士的学位论文及高金岭博士的专著中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引进标志着教育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扩展,如徐文就在《教育产权理论》(2007)一书中将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产权法方面的学说结合来探讨。更有宁本涛博士在《中国民办教育产权研究》(2003)中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既完成了教育产权的定义、属性、权能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讨论。值得注意,宁本涛博士同时还强调要解决实际问题。文东茅博士也曾撰写期刊着重厘清有关民办学校的“产权”“财产所有权”、“财产权利”和“控制权”[1]这几个概念,不过其分析的视野主要立足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缺少民法学上有关财产权研究基本逻辑范式。以上研究成果,无疑夯实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但是不少文献在应用产权经济学理论作为研究框架时,存在生搬硬套新制度经济学之嫌,未考虑到我国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民办学校的类型和民办学校财产权类型进行细分,从研究论点来看,对民办学校财产关系安排的构想可谓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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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理论探讨
 
(一)民办学校的概念界定
民办学校概念界定与解释在学界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概念。民办学校原是延安时期发展教育而形成的概念,泛指乡村政府领导农民群众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发、自愿筹资举办学校,属捐资办学。许多人习惯上把“公办学校”以外的学校统称为“私立学校”,实际上,我们本文所说的“民办学校”就是“私立学校”。包括教育学、法学界对民办学校的研究也一般以该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依据是“民办学校相对官办学校而言,私立学校相对公办学校而言。”有部分学者认为,“官办学校”一词更容易使人误解,自然也就不能使用“民办学校”一词,而“私立学校”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概念,也有人认为“私立学校”反而更容易误导大众。[13]我国历史上也一直采用“民办学校”这一说法,因为其更贴合我国实际情况。因此,本文将民办学校的概念界定为:由民间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经民间设立、民间经营、民间管理,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而举办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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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分析
作为民办学校,其法律性质与地位如何,不仅是研究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前提,也是从法律视角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和地位应当包括两个问题:首先,民办学校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其独立地位做出了全方位规定,如此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无争议;其次,民办学校究竟属于哪一类法人,性质为何?由于民办学校举办主体、财产来源和办学性质的多样化,民办学校无法笼统归入《民法总则》中任何一个法人类型下,为解决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展开激烈探讨。观点概括如下。第一,私法人说。国外许多国家根据法人设立主体及所依据的法律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由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提高行政机关效能,[14]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私法人则是由私人团体和个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既可以私益为目的,又可以公益为目的。该学说认为,民办学校是由非政府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教育法规设立,从事公益事业,主要受教育法律法规规制,属于私法人范畴。第二,财团法人说。认为我国民办学校需要借鉴国外财团法人制度来解决面临的法律困境。财团法人能够使得捐赠财产成为独立主体,从而保证民办学校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独立性,进一步确保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财产权归属清晰。第三,社团法人说。是以人之集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认为民办学校采用社团法人形态在我国有法律依据可循,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在我国缺乏捐赠氛围的社会环境下,采用社团法人形态能有效解决当前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模糊、产权归属不清等问题。第四,公益法人说。按照法人成立及活动的目的所作的划分。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经济并分配给其他成员为目的的法人。该学说认为民办学校是以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15],这就要求限定我国民办学校为公益法人,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第五,准营利性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组织形式登记,在土地、税收方面享有大量优惠,然又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概括来说,“打着非营利的旗号行营利之实”。所以,结合我国国情和民办学校现状,该学说认为我国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实质应是“准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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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探索 .........12
(一)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12
(二)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实践探索 ................15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分类规制.......19
(一)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分类规制的意义 ............19
(二)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分类规制面临问题 ..........20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分类规制 ................22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分类规制
 
上述多是理论探讨与地方实践,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笔者认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属性问题之所以会成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在寻求完善优化路径中的“绊脚石”,是因为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其实,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的不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律属性问题,而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如何分类管理。应在法律确认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据此重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以上思路是目前的政策导向是相契合的。管理政策分两套是为了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对营利的民办学校给予更多办学空间,对非营利的民办学校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提升[34]。
 
(一)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分类规制的意义
科学研究,特别是学理研究实际就是问题的提出、分析论证和逐渐积累的一个历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必备工具。以概念为目的尽可能抽象化是普遍能接受的传统法律思维,但其往往容易走向极端“抽象化”之危险,使得内涵少而范围太宽[35]。申言之,极端抽象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涵盖不下丰富的内涵,只有“非此即彼”可言,而导致作为结果的概念在内涵上过于狭隘且模糊不清。虽然这种逻辑思路清晰且简洁,但是当我们偏离概念核心越远,概念内涵就越模糊,此时正是概念的性质之所在[36]。分类有助于加深对事物本质认识,使事物更有规律可循,人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就是从学会对现实世界进行分类开始,分类是人类逻辑的起点。如是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 Gray 曾经这样说:“分析法学家的任务就是分类,包括定义,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知识。”[37]笔者发现,对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予以分类研究,可以弥补当前我国民办学校办学属性缺乏判断标准之不足。如前文所述,根据办学财产来源不同及是否要求回报,将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分类规制研究:如果投资者在学校章程及办学许可上已注明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就可以初步断定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而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捐赠者依据的是办学质量、社会反响而非经济效益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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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民办教育扩大教育资源总量、增加教育选择机会、促进教育公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毋庸置疑,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据《2015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两组数字来看,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16.27 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 4570.42 万人。据统计,全国民办学校占全国总数的 31.8%,在校学生数占全国总数的 17.6%。相比于公办学校建设的“锦上添花”,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更需要“雪中送炭”。而且,民办学校的发展与运营模式向公立学校发出了挑战,促进了教育领域理论与立法的革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现代国家治理来说,办教育、管理教育、处理教育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到教育中来,激发办学活力,建立健全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保护投资者、捐赠者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得到合法保护和民办学校办学活动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更是建立科学合理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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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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