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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侵权法律商法问题研究

时间:2018-01-19 来源: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第1章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我国银行卡产业到目前为止经历了 30 多年的发展历程,据《前瞻中国银行卡行业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止 2014 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 49.36亿张,其中借记卡 44.81 亿张,信用卡 4.55 亿张,中国人均持有银行卡 3.64张。随着银行卡发行量的增多、移动数据客户端及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突飞猛进,相伴而生的,银行卡类纠纷也日趋严重,盗刷、盗用银行卡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责任主体,银行和持卡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理论和实务界都有很多不同观点,这对法院审理银行卡侵权案件带来了极大地麻烦,同时,也给银行和银行卡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对此,本文作者力求从自己的角度对在银行卡侵权纠纷中的责任主体加以论述,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分析论证该类案件中责任到底应该由哪一主体承担,各方主体权利由应采取什么样的救济形式,同时针对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的缺失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以期为我国银行卡业的健康发展、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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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方法:即通过比较发现特性和差异的方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各自利弊,吸取经验精华,为完善我国银行卡交易制度提供参照。归纳总结方法:本文的形成是建立在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国内外各学者理论观点的归纳总结,通过深入地思考和分析,为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做了铺垫。实证分析法:通过列举我国在审判实务中所发生的一些银行卡交易纠纷案例,以更直观地阐述银行卡交易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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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
 
2.1 银行卡内涵简析
银行卡的定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卡是指各种金融机构或发行公司给个人、社会团体发行的用于生活消费、取现、信用透支、交易结算等功能的付款工具和凭证。狭义上的银行卡是指专门由商业银行为个人和企业和机构特别发行的用于现金结算、消费的银行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银行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根据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根据发行人是否为一国境内划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根据发行的不同对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团体卡。而本文所用的“银行卡”一词专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这种分类是基于是否给予银行卡持卡人信用额度。借记卡是最常见的银行卡之一,当卡必须有现金时才可使用,可以在网络或POS 机上消费,或通过 ATM 传输和取款,不透支,卡的金额在活期存款中收取利息,在消费或提取时直接从储蓄账户中提取资金,借记卡在使用时需要密码。信用卡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信用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限额,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限额过后第一次消费信用卡还款;准信用卡是指银行的发行,持卡人需要存入一定数额的储备基金,余额少于余额支付时,可以在信用限额以内的透支。此处的信用卡一般是指信用卡而非准信用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卡本身是与其他种类物不同的特殊“物”,它与纸币非常相似(一般来说,持有银行卡也代表谁拥有银行卡内的货币),银行卡展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银行卡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发卡银行是持卡人的债务人,而在有关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是发卡银行的债务人,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性质,所以它具有以下特点:部分物理信息的载卡。无论是磁条卡或芯片卡,该卡的重要物理功能是保存持卡人和持卡人账户信息载体;银行卡合同证明。银行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卡这一媒介表明双方签订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银行卡本身并不是一份内容具体详尽的合同,但是卡足以证明持卡人和持卡人有银行卡合同关系①;实现银行卡合同或凭证的功能。使用银行卡的意义在于实现约定的功能,和银行卡功能取决于实体银行卡功能的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储蓄卡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问题的复函》答复也认为,银行储蓄卡可以被定义为银行存款凭证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卡账户金钱余额的初始证明。银行卡必须连接到持卡人及持卡人开立的银行帐户。银行帐户是银行卡功能的重要媒介,通过银行卡关联的持卡人账户,可以查询出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份额,所以说银行卡也是储户账户内余额的初始证明;在银行卡由持卡人和持卡人签发合同后,由发卡人发卡给持卡人;虽然银行卡是向持卡人发行的,对于该卡物理上的占有人是持卡人,但是这并不能改变银行卡的所有权关系,即银行卡的所有者是发行人。目前发卡银行被印在银行卡上,“该卡的所有权属于某一行”或类似字,持卡人不是银行卡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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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银行卡侵权类型
 
2.2.1 盗用
该种侵权类型是指持卡人由于自身不慎遗失了银行卡或者银行卡被盗,拾得人或盗窃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银行卡密码,从而窃取银行卡内现金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持卡人丧失了对银行卡本身的占有,银行在向“持卡人”(此持卡人为非法占有者)支付现金或者提供转账等服务时依据的是银行卡与密码的一致性,对该交易行为采取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同时该交易的进行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款,银行已经尽到了善意、全面的合同义务。
 
2.2.2 盗刷
所谓盗刷是指侵权人通过持卡人自身过失或者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的系统漏洞,非法复制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从而克隆了原有的银行卡,用“克隆卡”或者所掌握的银行卡信息窃取持卡人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银行卡本卡仍然处于持有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下,所以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在该交易行为中各方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在每一阶段是否都合理、善意、完整地履行了自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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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现有银行卡侵权制度缺陷.... 21
3.1 立法层面 ............ 21
3.2 银行业相关制度方面 ............ 22
3.3 司法裁判制度方面 .... 24
第 4 章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借鉴............ 26
4.1 美国 ...... 26
4.2 台湾地区 ............ 28
第 5 章 完善我国银行卡侵权制度的建议............ 32
5.1 建立健全实体法律制度 .......... 32
5.2 规范银行业交易机制 ............ 33
5.3 完善司法裁判规则 .... 34
 
第 5 章 完善我国银行卡侵权相关制度的建议
 
5.1 建立健全实体法律制度
5.1.1 细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
俗话说的好“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改善我国的银行卡交易环境,减少银行卡侵权行为事件的发生,合理保护银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以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在银行业领域,我我国规范银行卡交易主体的主要法律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对目前我国的银行交易制度仅仅是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银行卡交易行业急需更细致、更具体、更丰富的法律实施细则来对这一领域进行调控。另外,在发生了银行卡侵权案件后,受损害一方主张自身权利也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抽象性规定来主张权利,而这些对于保护在交易地位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而言更是杯水车薪。所以我国必须要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同时出台细致的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在总结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可以向美国等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如美国的《信贷诚实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台湾地区的《重申金融机构将信用卡、现金卡、车辆贷款与房屋贷款行销催收及其他相关业务等作业委外处理时,应落实客户资料保密管理》、《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并在只有在填补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空白点,才更有利于我国银行交易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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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银行卡侵权行为已经日益影响到持卡人、发卡行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安全,同时这些行为还对我国的银行卡交易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目前我国的银行卡立法正处在逐渐发展阶段,对于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界定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发生银行卡侵权案件后,财产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如何分配等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的争议。本文从基础的法学理论着手,详细地分析在银行卡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和内容,为之后的论证提供理论支撑,然后剖析研究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通过比较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的优秀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能为保护银行卡侵权行为中的受害方合法权益、减少银行卡侵权行为、保护我国的银行卡交易制度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另外本文从题目选定、材料准备到具体成文,虽多次易稿,但鉴于学识有限,深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在此,还请各位老师能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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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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