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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商法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7-10-17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刚刚进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政府针对农业提出了“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摆脱了封建社会对农民的盘剥,农民真正做了国家的主人,到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在生产上迈开了坚实的一大步,再到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对于农村土地经营形式更加的丰富多样化,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便是在此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在新形势下仍然存在着我们不能忽视的新问题,我国粮食生产十二年连增,粮食库存数量达到历史新高可是粮食进口也在增长,出现了比较罕见的三增情况,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农业生产规模小、成本高,所以我们的粮食在价格上不具备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力。而要想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现阶段土地使用以及生产状况,使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这种能够集约土地,提高效率的双赢方式推广到农民生产生活中去。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生产推广中存在着具体的操作问题,例如,首先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不够完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入地股份合作社之间存在权利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导致出现“政社不分”的问题,甚至于“政社合一”。然而对于股份合作社来说,既然有了股份化的要素在,就应当和单纯的合作社有着天然的区别。可针对现阶段来说,许多的股份合作社依然不存在自己的独立体系,合作社的内部组成人员甚至和村里的村委会成为同时共用一套领导班子,为了工作便利,在一起办公。尤其是在股份合作社在遇到资金周转的难度时,或者在村民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无法协调的时候,往往会求助于村委会,这样就难以避免的导致两者的界限更加的无法区分。其次,土地股份合作中如何来设置股权以及处理对应收益时,也存在着无法协调的矛盾。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虽然具备着某些股份制所特有的特性,但是它与《公司法》里规定的股份制还是在根本上存在着天然的差别的。它的股份制属于一种教条主义的股份制制度,伴随着合作社不断壮大规模的过程,这种股份制本身所携带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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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各学科前辈关于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问题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选题有宏观的认识与了解。
2.案例分析法:寻找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实际存在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与探究,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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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的创新点
1.首先从研究的主体上看:“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在土地流转方式中作为一个新兴的产物,发展时间较短,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的一部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研究都处在发展阶段,本课题旨在对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法律问题的探究从而促进该种土地流转方式能够在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从研究切入点看:本文从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当中的土地为切入点,探讨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性质以及入股实现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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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概况
 
2.1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源配置作用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可以根据 2013 年11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分类。决定将农村集体土地分为生态用地、农业用地、宅基地和经营性用地。本文所讨论的农村承包土地是农业用地的一部分,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占有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即在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有偿,自愿的基本原则,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流转方式。在获得利润并且扣除必要的成本后,按照土地股份的比例大小进行利润分配。其土地入股的范围和区域即可以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合作社,也可以按村委会单位组建或由村建立联社、各村民小组建立分社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还可打破队界、村界按土地区域布局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已经分化为不同模式并显示出不同的制度特征。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呈现出以下特征:针对入股资格及配股权的设置上,存在明显的地域性。通常来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在某些特定范围区域的成员,可以享有入股或者配股的资格,可以突破生产大队、村落界限,完全按照土地分布的规模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关于股东的人数的确认,既可以依据登记的在册人数为入股配股标准,也可以以第二轮的土地承包登记人员资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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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经营中涉及的土地性质的界定
根据我国《土地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用途主要包含三种性质:第一是建设用地、宅基地、公益事业,如道路、水利设施、学校等用地。第二是耕地、林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第三种是未利用地,如果一旦用于建设,则归为建设用地一类。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是指上述三种土地中,在取得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出租、入股的土地。这类土地与国有土地一同入市,同权同价。但是按照我国《土地法》的规定,上述土地必须先变为国有土地以后才可以进行上述活动。而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指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其他用于业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用地。2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形成的具有独特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就是股份合作制。它是指由特定社区或村镇与其他主体联合起来,共同形成股份合作经营组织来进行生产经营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改经济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在股权享有上,按照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产折价计算股权,同时股东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即企业的职工就是企业股份的享有者,当然也可以吸收外部投资形成股份,但是企业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占据控制地位;在组织形式上,往往采取独立的企业法人形式;在表决方式上,实行一人二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综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些特点,但是也具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在开放性、资金筹集度、规模上、激励程度上,股份合作制都在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在本文主要论事的农村用地经营模式下,股份合作经营相比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更好的优势来发挥组织形式的特点。它能够适应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特殊经营方式,与农民和土地不可分割的这种现实情况相吻合。与此同时,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又能激发资金、人员的吸收作用。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殊性,其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明确的股权划分又可以促进农用地更好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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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存在的法律问题........ 18
3.1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8
3.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与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冲突.........19
3.2.1 在参与股东数量上所存在的法律冲突..........19
3.2.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满足股东足额出资义务存在的问题......19
3.2.3 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和公司存续期限的矛盾........20
3.3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法律保障机制.......20
3.3.1 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缺乏法律保障..........20
3.3.2 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21
第 4 章 解决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法律问题的途径....... 22
4.1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相关立法修订建议.......22
4.2 完善农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的产权结构..........25
4.3 规范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管理机制以及风险防范机制.....25
 
第 4 章 解决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法律问题的途径
 
4.1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相关立法修订建议
农用地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必然涉及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有从法律上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保证这个经营模式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创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结合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有效良好的结合了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和优势弥补了不足,能够发挥极大的自身价值,它作为一种产业化的新型组织生态结构,不仅能够具有强大的地域实用性,更加能够激发农村村民自助管理的积极性和民主参与的普遍性。这种新型的经济生态结构目前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大量的普及并且应用效果良好,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界定,这就导致了这一组织业态在设立到操作实施运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种种难以抗拒的障碍。9由此可见,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当务之急就是赋予这种新型组织业态一种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其拥有依法有据可循的主体资格,能够在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应当明确的界定他的权力义务管理、组织结构成立标准要求,这也是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所必不可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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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一次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其对土地的使用方式必须在国家相关规定下来进行,农耕地的面积必须得到保护,坚定的坚守住农耕地的红线边界。但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粮食的使用量是十分巨大的,粮食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是维护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基于此国情,我国将耕地保护作为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在土地流转机制上采取了一些列的管理措施。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在流转的同时,土地的使用方式并不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改变,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实现土地流转方式运行过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企业,往往需求土地的多元化运用,为了追求高利润,更有一些企业将入股的土地租给非农的企业或者其他行业来收取高额回报,使农民权益得到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转换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要求进行,便能在总体上遵循土地使用的国家规划,避免产生土地流失,特别是农业耕地的流失。所以我们要乘胜追击,更加全面的改善土地的管理方式,采用科学的标准,合理的条件来规划土地使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农业用地监管机构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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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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