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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7-10-09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引  言 
 
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专门向农民提供的小额无担保的短期贷款服务。作为金融制度一次不同寻常的创新,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了提高农村贫困人群生活质量,改善生活条件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自建国初期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引入小额信贷至今,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等主体不断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使得小额信贷在我国取得了不错的发展。但是现在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仍面临着各种严峻的挑战。 在我国,至今没有对小额信贷进行专门的立法,没有一部系统、健全的小额信贷法来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得小额信贷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困难。首先是小额信贷的法律困境问题,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农村小额信贷法律主体的明确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基础。其次还有监管的不力,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风险的防控等问题。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着诸多风险,信用风险、自然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使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切实的改善,为使我国“三农”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我们就要尽力在我国推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促进其在我国稳步前进发展,因此,制约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上述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的鼓励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我们应该抓住这一重要的机遇和发展趋势,将小额信贷当前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情况作为研究的条件,积极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着重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努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思考和分析导致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实践中发展缓慢的原因,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通过一些有效可行的法律措施去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目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促使农村小额信贷按照规范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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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界定
 
1.1  小额信贷的内涵及特征 
“小额信贷”,又被称为“微型贷款”,是一种特殊金融模式,专门针对特定人群的。我国引入和推广小额信贷,是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与传统金融服务不同的项目,其目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向目标贫困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从而帮助其摆脱贫困。我国目前贫困人群主要集中于农村地区,所以目前,我们所研究的小额信贷一般指的就是面向农村贫困人口服务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小额信贷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明晰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小额信贷仅仅作为一种扶贫手段,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对于不同的观点,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世界著名小额信贷的典范,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一项“用于扶贫并为穷人提供资金和经营活动”的金融服务。小额信贷“旨在使他们能形成自我就业和自我创收的活动,其中也包括为微型企业贷款”①。   不容置疑的是,小额信贷属于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是一种金融服务项目,但小额信贷的目的却与普通金融业务不同,它是为了解决扶贫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属性是其重要的属性,并兼具金融属性,甚至于在发展过程中,其社会服务的属性要重于其金融服务的属性。总之,小额信贷制度从其出现开始就具有双重性,作为一个金融项目,又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手段,在追求其自身可持续的发展的同时,小额信贷机构又要承担社会责任,将扶贫作为主要目的的同时,兼顾自身的长远发展,单纯的扶贫已经不能让小额信贷长久地发展下去。 小额信贷使一部分人获得了以前根本不可能获得的金融贷款服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小额信贷服务与通常的政府或公益机构的提供的项目或服务的本质差别在于,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将追求自身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目标。 当前,对于如何定义小额信贷,其概念如何,虽然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结合小额信贷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可以将小额信贷界定为专门为低收入贫困群体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额度较小的金融信用贷款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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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及法律制度的支持
小额信贷最早出现于 18 世纪 70 年代的爱尔兰,当时那里成立了一个专门给贫困农户提供无需提供抵押的贷款的机构,其名称为“爱尔兰贷款基金系统”。 19 世纪 60 年代小额信贷开始在美国萌芽发展,当时美国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极其贫困,甚至没有钱购买种子和工具去开展农业生产,绝大多数银行又因为他们贫困,无法提供财产进行担保而拒绝贷款给他们,于是催生了农村的高利贷,银行家 Madi Gianni 看到这一现象,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商机,其决定事先与农民签订下一季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抵押担保而贷款给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然后低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最后加价出售收购的农产品,最终这一决定使得 Madi Gianni 狠狠地赚了一笔。美国很多投资者看到后都纷纷效仿,这就是美国小额信贷最早的雏形。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市场的需求,美国各地开始出现许多专门进行小额贷款的金融公司,1916 年,美国为规范小额信贷的市场秩序,促进小额信贷的有序发展,颁布了《统一小额信贷法》,这部法律确定了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主体地位的确定使小额信贷在美国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支持。随后,小额信贷开始在美国各个地区飞速发展起来,许多的正规的商业银行也加入到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行列,中低收入者的融资难的问题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壮大和发展得到了很有力的解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19 世纪 60 年代末,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服务,当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尝试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是预期目标绝大部分没有实现,因为他们当时无法保证机构的资金来源,亦无法解决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直到 19 世纪 70 年代中期,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几个国度,摸索出了一些适合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如孟加拉国的 GB、印度尼西亚 BRI、玻利维亚的 Bancosol 的农村信贷部等等,这些模式很快被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所借鉴,使得小额信贷开始在世界范围得到重视并被推广。近几年来,欧盟许多成员国家都不断加大力度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卢森堡和比利时更是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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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代表性国家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经验分析 ........ 13 
3.1 孟加拉乡村银行运作及对风险的法律控制 .......... 13 
3.2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运作及对风险的法律控制 ...... 14
3.3 国际经验对我国小额信贷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 ...... 15 
第 4 章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 18 
4.1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分担机制 .... 18 
4.2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规制 .......... 20 
第 5 章  结  论 ........ 24 
 
第 4 章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分担机制  
前文已经论述,自然风险是影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重要风险,在此不再赘述。为降低自然风险对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的影响,可以尝试联系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结合保险行业现状,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大型保险公司,早在 1992 年就率先开始了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尝试,但遗憾的是,其一直无法平衡扶贫性质与营利性质二种性质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并没有得到大规模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目前应该结合经验,探索新型的农业保险机制,这种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应当要求提供服务的一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即将农业保险项目与商业保险项目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因此,这一项目最好由政府机构运营,或者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政策倾斜。 新型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求我们完善我国现行的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型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支持。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可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财产的损害,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自然灾害对小额信贷的风险。而且,我们可以通过给投保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的方式,使小额信贷和农业保险联结起来,从而使二者相得益彰,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建设作出贡献,提高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应对自然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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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农村小额信贷从其产生至今,也就几十年光景,但其对全球金融制度的完善,对促进整个世界经济发展,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中国这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来说,其作用和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的。本文详细论述了小额信贷的概念、特征,并分析了小额信贷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阐述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和发展面临的困境,分析了国外成功的经验,二者相对比和结合,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通过以上论述和研究,我认为应当加快农村金融立法,通过立法来完善小额信贷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目前出现的问题,将小额信贷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为我国的扶贫事业和农村金融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笔者的能力有限,学识浅薄,加上查阅的资料有限,论述很有可能浮于表面,观点可能有失偏颇,期待有识之士共同继续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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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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