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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国债的发行及其运营风险防范

时间:2017-09-19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作者:lgg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当今社会中,经济和科技发展速度飞快,人类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类社会正飞速发展,各类新兴事物的萌芽带动着各类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人类社会的前景看似一片繁荣。但是伴随着经济与科技发展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恶化与自然灾害。其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日剧增造成了全球性的气候变暖。有专业预测认为,如果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持续加速上升,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国际上很多国家和组织正在讨论如何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努力将各国的经济逐渐向绿色经济发展。 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高增长与牺牲坏境的代价密不可分。我国正逐步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日渐加快的经济发展步伐也正在将资源与环境的问题推出水面,生态问题日益严重。作为参与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一份子,我国对保护环境和全球生态气候负有一定的责任。2014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指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到 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15%,单位 GDP 能源消耗降低 40%-45%[1]。“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把绿色发展放在了我国发展理念的重要位置,明确了绿色经济将成为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发展绿色经济的过程中,如何通过金融市场推动整体可持续进程的发展,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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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碳金融属于新兴概念,因此直至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泛指通过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金融活动。自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大国际公约之后,碳金融的概念才真正兴起。世界银行组织金融部将“碳金融”定义为,通过购买减排量的途径,可以为减排温室气体的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Garcia B.和 Roberts E.(2008)从以下三方面对碳金融做出定义:第一,碳排放额度和碳交易机制构成碳金融;第二,投资体系是作为碳金融发展的核心;第三,碳金融这种新型的交易体系提升到了投资者对碳金融投资的热情[1]。环境金融刊物(Environmental Finance Magazine)将完整的碳金融分为几个组成部分:气候风险管理、可再生能源证书、碳排放市场和“绿色”投资等组合成了完整的碳金融[2]。R.R.White 和 Sonia Labatt(2007 年)认为,碳金融是构成环境金融的分支之一,它能抵制经济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并产生对应的衍生品,通过碳金融衍生品能够有效规避气候风险和实现环境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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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碳债券典型产品与我国发行实践 
 
2.1   国内外典型碳债券产品及其设计思路
伦敦协议(London Accord)项目组开发了一种简单且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与指数相关联的债券(Index-linked carbon bond)。国家作为发行指数关联债券的主体,其利息支付与政府碳减排目标、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国内化石燃料价格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相关联。如果真实的减排成效或低碳项目没有达成当初政府允诺的目标时,债券的发行方——政府就应该支付给投资者更多的利息。这是促使政府尽力完成碳减排指标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在未来几年,每年将发行数万亿美元的债务,因此规模只受到政府赤字的限制。任何政府都可以发行指数关联碳债券,并且大多数现有的政府财政授权已经允许这类债券的发行。 指数关联债券有一个显著的优势,即可以有效提高大型新能源项目的安全性。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对于可能发生的政府碳排放量不达标,上网电价降低以及传统燃料价格降低这类情况无法根据自身需求来规避风险。因此,这类指数关联债券在以上几种风险发生时,相应增加支付利率,极大可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地规避了风险。在这个过程中,碳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决定了低碳项目的盈利率,在低碳项目的盈利率趋于零或负向走向,此时债券的投资者将蒙受投资失败的风险。指数关联债券的利率提高时,就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抵消碳价不达标的风险,同时这部分多收的利息也为投资者投资与企业股票和债券的损失填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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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内外绿色债券和碳债券发行实践
中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于 2015 年开启了发行绿色债券的新篇章。2015 年12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下简称《目录》),自此将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进行明确分类。《目录》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按照《目录》中定义的项目类别,在 2015 年已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清洁交通类债券占总发行量的 55%,发行规模在总发行量中最大。其次是清洁能源类债券,占总发行量的 30%。潜在绿色债券中,节能类债券发行规模最大,占发行总额的 28%,其次是清洁交通,占比 22%[1]。显然,中国的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在参与低碳发展时,正在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通知对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等低碳发展项目提供重点支持。2016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5》明确了为鼓励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给予此类债券一些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将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一系列的引导和规范,保障绿色金融债券健康发展。 实践中,在上述有关鼓励绿色债券发行的文件出台之前,我国国内的绿色债券就已经在进行探索和发展。自 2009 年以来,我国的绿色债券余额从 2009年的 2936 亿增长到 2016 年的 24934 亿,年均增长率为 35.74%。我国绿色债券增长态势迅猛,2016 年绿色债券占债券市场总余额的 4%,市场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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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发行碳国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5 
3.1   我国发行碳国债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 15 
3.1.1   发行碳国债的客观要素分析 ........... 15 
3.1.2   我国金融业积极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 17 
3.2   我国发行碳国债的可行性分析 ..... 18 
3.2.1   国际碳债券市场发展与我国的市场取向 ......... 18 
3.2.2   我国发行碳国债具备了客观要素 ............ 19 
第 4 章   我国碳国债的发行设计 ............ 24 
4.1   碳国债发行要素设计 ............ 24 
4.2   碳国债发行程序和发行方式的设计 ...... 25 
第 5 章   碳国债资金运营风险及其防范 ......... 27 
5.1   碳国债资金运营中的风险 .... 27
5.2   碳国债资金运营的风险防范 ......... 31
5.3   确保实现碳国债的属性功能 ......... 36 
 
第 5 章   碳国债资金运营风险及其防范
 
5.1   碳国债资金运营中的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在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采取隐蔽性行动做出不利于他人或另他人产生损失的行为。道德风险的特点表现为: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较为隐蔽,委托人不能观察或证实其不正当行为。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人的自利性。风险制造者受利益驱逐,以为自己谋利为最终目标,对信息劣势的一方进行不正当的获取利益的行为。 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道德风险易产生,人的自利性是最根本因素,自利性趋势人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渠道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导致经济活动中的道德风险。 碳国债的运行可能会引发的道德风险的成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和企业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性。在经济活动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难以完全一致,这就导致了双方对自身利益目标的追逐。在碳国债管理机制的链条中,委托人是政府,目标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尽可能抑制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代理人是企业,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双方利益的差异性催生了我国发行碳国债潜在的道德风险。 二是信息不对称。在国家发行碳国债后将筹集的引导资金投向目标企业之后,国家政府作为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获取代理人的所有信息,例如资金运作情况、企业资金真实流向以及企业努力程度等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很有可能利用这种情况产生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并产生不正当的逐利行为。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法人法制观念淡薄,而且较低的法律惩罚标准降低了法律的约束性。 四是代理人业绩的随机性。企业产出受到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等多方面条件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最终产出结果无法直接反映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代理人经常找借口来掩饰自己的不正当行为,使得委托人无法准确判断事件的因果,由此产生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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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新兴低碳企业尚处初步发展时期,在更新设备、技术、开发排污措施以及人才培养这些方面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支持。既然发行碳国债是用以支持新兴低碳企业的发展,必然就要求此类碳国债需要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然而怎样增强投资者对碳国债的信心,使投资者愿意相信债券的偿债能力的问题需要解决。除了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经济的基础常识,还要从强制点切入让投资者真正切身感受到收益保障。其中一个思路为,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碳国债这种新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由于我国的国债发展相对较晚,至今也并未由国家立法机关出台一部正式的法律。以往颁布的多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办法和规定等形式的文件,法律地位较低,约束力相当有限,而且执行起来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有可能出现一个地区执行而另一地不执行的状况。目前看来,没有一部权威、完整、正式的法律是很难适应我国目前国债发展状况的。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债市场发展情况来看,亟需一部国债法来保障国债发行的安全性。我国目前国债的使用存在效率低的状况,一些利用国债融资的企业或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在国债期限到期之前也未能扭亏为盈。还有的国债资金用途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企业的不作为或挪用资金的状况也时有发生,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因此,碳国债推出后,应该从法律层面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方的行为,明确规定包括碳国债在内的国债使用责任和有偿使用方式下的偿还制度。对于有偿使用碳国债资金却无法按期还款以及资金去向披露做假的企业采取法律强制措施,保证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将碳国债纳入其中的国债立法有利于大幅度提高政府的信誉度,增强投资者对国债发行的信任程度,对于风险相对于其他普通国债较高的碳国债来说,立法的举措更是相当于为投资者服下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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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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