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7-08-24 来源:www.www.jbevzenko.com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互联网+”战略的实行,全面促进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和经济社会的结合和发展,此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为传统经济增添了新的血液与动力,创造出一批经济增长点,大大促进了第三方支付与电商行业的发展,各个电商平台的持续发展,互联网消费规模也体现出持续上涨的态势。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2015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可知,到 2015 年年底中国互联网消费者总数为 4.13 亿,和上年同期相比,增多了 5183 万,上涨了 14.3 个百分点,和网友规模上涨水平相比,高 6.1%;互联网零售数额达到 3.88 万亿人民币,在社会消费品销售数额中占到 12.9 个百分点,其中 B2C 数额为 2.02 万亿人民币,和上年同期相比上涨了 53.7 个百分点。 而伴随电商平台购物数额的持续扩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替代之前的网银等结算模式,变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结算的重要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在以破竹之势快速发展。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超市、天猫商城都将“支付宝”当作其主要的结算工具,而腾讯公司旗下的易迅网等商城则是采用“财付通”来完成支付;另外,伴随微信运用人群的逐渐增多,其也变成我国电子商务平台重要的支付工具,亚马孙商城、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也都将微信作为其中一种结算方式,为网友进行互联网消费创造了便利。此外,中国银联下设的联想控股的拉卡拉、通联支付、快钱、环迅支付等影响力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相继进军电子商务平台。 伴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现,尽管近些年中国已采用健全现有法律、出台新法律等方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可是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落后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成长历程中依旧存有诸多问题待于解决。譬如个体信息遭遇侵犯、主体间权责的不明确、沉淀资本所有权不清晰等,在现实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怎样保证?出现矛盾纠纷时,怎样使用法律?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一方面会妨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还或许招致金融性风险。鉴于此,本论文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问题作为课题进行探究,分析目前平台发展过程中存有的法律问题,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形式,提出健全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制规章体系的意见与举措,为“互联网+”经济发展大局下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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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我国立足于法律监督的维度开展的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探究依旧处于初始时期,研究届对该问题也未曾提出有影响力的社会一致认可的理论,仅在部分硕士论文、期刊杂志中有研究者实施过探究性的阐述,经过浏览、剖析这些探究成果本人发现,当前的探究大致集中在下述几个领域:王东光(2008)在研究成果中进行了如下阐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通常会集中数额较大的用户资金,此笔资金的归属问题到现在依旧是人们激烈争论的问题,暂存的资金和客户的自身利益是密切关联的,为此其对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设计准入要求的做法持肯定态度,另外其还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具有充足的注册资金来保证本身的长效经营,为此应当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牌照机制,主要管理机构只给达到注册金条件的单位发放经营资质,借此来确保进军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企业的资本能力。 而魏力(2009)和其的观点不同,其指出市场竞争在自然法则的引导下能够自主地把资格不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淘汰,无需采用发放牌照的方式给第三方支付部门设立进入条件,另外其还认为,牌照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长效发展。基于剖析问题是为了更有效地处理问题的原理,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当前实施的制度的影响下,提供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有多方面的问题。孙春艳(2013)、单夫纯(2010)等研究者,曾经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督存有的法律不足实施了系统、深入地剖析。本人把其找出的问题总结梳理为:(1)在法律上,第三方平台缺少相应的地位,让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处于尴尬境地;(2)暂存资本和孳息所有权不明确导致大额资本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体系不健全,让高效管理与平等竞争无法有效实现;(4)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过大的风险容易导致经济违法活动的产生;(5)顾客正当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降低顾客参与的主动性;(6)互联网税收问题很难进行规范,导致存在十分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7)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部门的缺席,让违法活动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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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论与发展现状
2.1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概念及特征
通常来说,电商便是依托网络信息在用户、生产单位、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间开展的电子化的信息交换,内容包含产品信息和其购买信息信息、价格信息和结算信息、认证信息和安全信息等,在各参与主体间构建一种智能化的关系,达成资金流、产品流、数据流的配置。电商可进一步细分成 3 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 B2B(也就是企业对企业)、第二种形式是 C2C(也就是客户对客户),第三种形式是 B2C(也就是企业对客户)。电商包括 2 个部分,其一是网络交易,其二是网络结算,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进行网络结算的互联网交易无法叫做电子商务。 而第三方支付是为了解决电商的资本流而出现的,是一种结算模式,属于电商中的网络结算这个部分。对于电商来说,支付是最关键的环节,假如说电商是将来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那么支付便是该台发动机中最重要的推动器。在电商领域,第三方支付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传统的结算通常采用汇款、转账等模式,不但耗费时间与精力,并且安全水平低,已变成妨碍电商发展的制约,一直到第三方支付的产生,该问题才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具有一定资金能力与优良信用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单位,采用和各个银行签订合约的形式,提供和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接口的交易支持系统的在线形式。消费者选择产品后,依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进行款项的结算,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告知卖方款项到账、进行发挥;消费者收到产品,加以确认后,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相关款项,第三方支付机构再把货款转到卖方账户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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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与劣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种独立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不从属于国家与任一金融组织,也不从属于客户,在交易活动中是具有本质独立性的第三方,能够获得各方的信赖。恰是此种与生俱来的优势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地成长起来,获得各方的认可。而且逐渐发展成一种不可缺少的支付模式,下文将具体论述其的商业优势: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处于电商中信赖与安全的需求产生的,传统的网络支付仅有移动资金的效能,而无法对交易活动发挥相应的保障与监督功能。传统的交易通常是先将货物发出,然后再进行结算,或者先结算再将货物发出,资金与货物的交付在时空方面是分隔的,此种状况下便需要交易活动双方具有优良的信用水平,两者可以互相信赖,这样才可以让交易顺利完成。不然交易较易产生问题,存有较高的资信风险,会妨碍商业交易的顺畅实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其一能够发挥支付参与者的功能,其二能够以中介单位的身份提供信誉保证。不但能够妥当处理交易过程中货款与货物分离的问题,还能够对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加以监察,大幅降低了欺诈活动产生的概率,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消费者消除了顾虑,安心地进行互联网交易,让电商的快捷性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大幅推动了电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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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现状与存在问题 ..... 14
3.1 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现状 ............. 14
3.2 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的法律问题 .......... 18
3.3 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22
第 4 章 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 ........... 24
4.1 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退出法律机制 .............. 25
4.2 加强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金融犯罪的防范 ............ 26
4.3 完善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27
第 5 章 结 论 ............ 30
第 4 章 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签订的合同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像委托代理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委托协议、代收代付、信用担保、资金结算都是在顾客发出指令后进行的操作,如果未经允许擅自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需返还本息,补偿损失。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在法律上存在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相较传统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更具约束力,也能更好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所谓的委托代理不论有无佣金都必须严格按照用户的指令进行操作,这种约束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保管合同若为有偿保管,在保管人自身操作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时,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而无偿保管只有存在蓄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目前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加上电子商务的冲击,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首选支付方式。卖家发货与买家确认收货期间,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保管,而这些“沉淀资金”是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无偿保管,若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无偿保管只有在发生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会担负相应责任,这对用户来说存在极大风险,无法保障资金的安全。这将会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失去商家与客户的信任,不仅会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滞缓,也会大大制约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 举证责任倒置。在电子交易中,卖家和买家均处于弱势地位,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更大的主动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加大弱势一方的保护。通过立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将交易相关信息泄露出去,保护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举证责任倒置来判定责任,即先假定支付平台存在过错,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拿出有力证据来反驳这一假定。要实现监管部门、银行、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有效合理的监督,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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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第三方支付对我国传统的银行支付行业的是一个突破,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网上支付工具。它的崛起适应了商业发展进步的需要,有效促进了商业的发展。我国法律在第三方平台支付这方面资历尚浅,在我国法律基础上通过拓展和借鉴西方各国的经验,相继出台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第三方支付行业树立了规矩,打下了日后蓬勃发展的基础。但事情总有它的不完美的地方,本文主要是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的不完善的地方陈述出新的意见。 我的结论是: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体系是电商和网络技术相结合,而支撑第三支付平台的基础是不断发展的网络科技。也正是因为它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服务和安全等方面的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在立法的时候,既要参照经济法,还要结合网络信息安全法,总而言之,要全方位进行考量。 第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体系,国家权威部门已经在监督管理领域迈出了第一步,但是在准入门槛、沉淀资金、孽息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日后不断实践、不断摸索、不断完善。 第三,有针对地开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体系进行国家级全面监督监管,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不能以偏概全,要切实地把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在一起。 第三方支付手段是未来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是电子商务中最为普遍的支付环节。政府和社会应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关注其成长,积极献计献策,为这个新兴产业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充分的法律支持和健康的社会环境,这样会使得整个电子商务领域更加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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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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